《江苏省旅游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在南京召开

24.02.2016  09:41

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过去的十年里,江苏旅游蓬勃发展,旅游业年总收入从1436.15亿元增加到8145.5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4.3%增加到5.5%,旅游经济规模一直保持全国前列。

为更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面落实《中国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引领江苏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去年12月4日,《江苏省旅游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夕,2月23日,省人大在南京召开《江苏省旅游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史和平,省政府副省长许津荣出席并发表讲话。省政府副秘书长方伟,省旅游局局长秦景安、局领导詹庚庆,出席了本次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夏鸣主持会议。来自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相关领导,全省十三个市旅游局(委)主要负责同志、旅游行业协会、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及省市级新闻媒体共90余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座谈会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史和平指出,《条例》的实施是江苏省旅游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体现了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对旅游业的高度重视,显示了江苏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推进旅游强省建设的信心和决心。贯彻实施好《条例》对推动江苏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观念和意识,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学习和宣传。各级人大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江苏省副省长许津荣在发言中强调,旅游业是综合型、战略性产业,是拉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来培育。即将实施的《条例》中有很多创新规定,体现了江苏地方特色。《条例》严格遵守旅游法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贯彻近年来国务院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着眼于改善旅游经营环境,建立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明确更多市场界线,加大对守信者的保护、对失信者的惩罚,适应了旅游业转型发展、提质增效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旅游行业要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深入推进旅游条例的实施,切实加快旅游业发展步伐,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条例》有效贯彻实施,努力把江苏建设成为旅游强省。

江苏省旅游局局长秦景安表示,《条例》立足于我省旅游业发展现状,着眼于构建“畅游江苏”体系,坚持深化改革、依法兴旅,全面推进旅游强省建设,努力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守法经营、游客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开启了我省旅游业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发展新阶段。为切实贯彻《条例》,旅游系统将认真组织开展条例宣贯工作,全省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调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制定学习宣贯方案,狠抓贯彻落实。目前,省旅游局已经将条例单行本及宣贯方案印发各市旅游局(委),同时省旅游局将通过举办旅游局长培训班和专题业务研讨班等方式,开展条例专题学习培训,组织编写的《江苏省旅游条例学习问答》也将于近期印发全行业,希望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制定并落实好本地区学习宣传贯彻计划。他指出,《条例》较之前的《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具有多方面的突破和创新,得来不易,全省旅游系统当认真领会《条例》的立法宗旨,切实领会《条例》角色的转变、体例的创新、内容的突破,在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的同时,要进一步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完善综合监管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认真贯彻《条例》要求,为实现江苏旅游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促进我省旅游业建成万亿元级战略性支柱产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此外,围绕《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南京市旅游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以及部分企业代表作了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