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兴旅 建设“畅游江苏”

23.02.2016  21:27

江苏省旅游局局长秦景安在《江苏省旅游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6年2月23日)

 

2015年12月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立足于我省旅游业发展现状,着眼于构建“畅游江苏”体系,坚持深化改革,依法兴旅,全面推进旅游强省建设,努力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守法经营、游客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开启了我省旅游业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发展新阶段。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具体措施,是引领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

会上,省人大史和平副主任对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及实施中需要把握的重点内容作了说明并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许津荣副省长对贯彻实施条例,推进旅游强省建设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全省旅游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全省旅游系统学习贯彻条例作简要汇报:

一、  认真组织开展条例宣贯工作

全省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制定学习宣贯方案,狠抓贯彻实施。省旅游局已经将条例单行本及宣贯方案印发各市旅游局(委),同时组织力量编写了《江苏省旅游条例学习问答》,作为学习辅导读物,近期将印发全行业,希望各地旅游管理部门根据省旅游局制定的方案,结合各自实际,统筹安排,制定落实本地区学习宣传贯彻计划。 一是抓好学习。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学法,提高自身的法制思维和依法施政水平。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带领机关和行业系统共同学习,在全行业掀起学法用法热潮。 二是加强宣传。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宣传条例,扩大条例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组织培训。 省旅游局将通过举办旅游局长培训班和专题业务研讨班等方式,开展条例专题学习培训。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分条线、分领域、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对旅游执法人员的全员培训,对旅行社、旅游饭店、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区等旅游企业骨干人员的重点培训,对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的普遍培训,让全行业人人熟知条例内容,提高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二、  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

即将正式施行的条例,是在省人大环资城建委、法工委及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经过大量立法调研,反复征求各地、各部门、全省旅游行业、法学专家及旅游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多次论证修改,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经省人大二次审议,最终表决通过。条例较之前的《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具有多方面的突破和创新,得来不易。全省旅游系统要认真领会条例的立法宗旨,切实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一是领会角色的转变。 将《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改为《江苏省旅游条例》,名称的变更,反映了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即从旅游管理法发展为旅游产业促进法,体现出政府在旅游产业发展中角色从“管理者”向“促进者”的转变。 二是领会体例的创新。 条例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新定位和总目标,将“旅游公共服务”和“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分别单列成章,突出江苏的立法需求,反映江苏的地方立法特色,体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指导思想。 三是领会内容的突破。 条例在内容的设置上,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针对性、规范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在旅游规划方面 ,条例规定旅游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要求与相关规划相符合或保持衔接,并向社会公布,保证了旅游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乡村旅游发展方面 ,乡村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性问题,是全国存在的共性难题。条例在修订中,省人大与省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门磋商,对条款表述进行了深入探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下一步改革创新破难题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旅游公共服务方面 ,旅游公共服务,是衡量一个地区旅游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提升游客满意度的重要指标。2014年,省政府在《关于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将“着力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放在主要任务的首条,凸显其重要性;2015年,省旅游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的决策部署,将当年确定为“旅游公共服务提升年”,全力推动配套功能升级;今年省旅游局在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上,将大力实施“六项工程”,其中“公共服务优化工程”就是其中之一,全面启动了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专项行动。条例明确了旅游公共服务体系需要从信息咨询服务、安全保障服务、交通便捷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等方面着手,从根本上保障了“畅游江苏”体系的构建。 在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方面 ,条例围绕“诚信档案”的建立和“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等内容,对旅游企业的诚信经营与旅游者的文明旅游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为促进诚信经营和文明旅游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促进旅游企业发展方面 ,条例规定将旅游饭店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公务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交通、住宿、会务等服务。这些条款,必将有力地促进旅游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  全面落实依法兴旅职能

      旅游业具有涉及行业多、带动作用大、综合效益高的特点。全省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条例要求,进一步健全 综合协调 机制,完善综合协调职能,提升综合协调实效。按照条例要求,积极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的 融合发展 ,统筹整合各方面力量,无论是“旅游+”,还是“+旅游+”,都是发展旅游业,都要主动贴近,积极配合,有所作为。要以“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理念,跳出旅游抓旅游,促进大旅游格局的形成,更好地发挥旅游在稳增长、调结构、保就业、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按照条例要求,实施好旅游 形象推广 战略,旅游形象是一座城市、一个地区对外展示形象的重要窗口。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努力实现从景区(点)旅游到全域旅游、从城市观光到旅游目的地的战略转变,合力打造“畅游江苏”品牌。要按照条例要求,抓住旅游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机遇,加大对旅游业的投资力度,推进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安全、旅游信息化建设,丰富旅游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游客消费不断升级的需求。

      四、  严格履行依法治旅职责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定责任必须为”的理念,按照条例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 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联合工商、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综合执法力度,市场监管要从被动应付,向主动出击、综合治理转变,从运动式执法向常态化监管转变,提升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效果,以适应旅游执法工作的新趋势和新要求。要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引导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作为政府与市场间桥梁和纽带作用。要按照条例要求,尊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作为 ,从源头上杜绝有法不依、违法行政问题的发生,提高旅游监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除上位法已有的处罚条款外,新增加了四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并提高了处罚的下限,对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各级旅游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这一法律武器,敢于亮剑,尤其是对欺客宰客、强迫购物、“一日游”乱象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拳出击,加大检查惩处力度,进一步优化全省旅游市场秩序。

贯彻实施条例是我省旅游业“十三五”开局之年的新举措,是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的新契机,是促进我省旅游业建成万亿元级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旅游强省建设的新机遇。全省旅游系统要抓住时机,理清思路,找准定位,通过贯彻实施条例,全面推进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真正实现江苏旅游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