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省一男子放烟花身亡

13.02.2015  09:11

 

  晨报讯(通讯员苏宫新记者钱鸣)春节将至,不少居民有燃放烟花爆竹庆贺的习惯。江苏警方提醒,对于有禁放限放政策的地区,希望居民们切勿违规燃放,以免遭到处罚。而对于开禁的地区,警方呼吁居民们少放一点烟花爆竹,多呼吸几口新鲜空气。即使可以燃放,更要注意安全。江苏警方首次披露,去年丹阳有一名男子因燃放烟花爆竹致死,希望广大居民引以为戒。

  去年1月26日晚上7点左右,42岁的江苏丹阳居民张某在自家门口私自非法燃放4英寸礼花弹,结果被礼花弹击中头部,之后不治身亡。丹阳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张某燃放的礼花弹是从欠款人姜某处抵债而来的。警方找到姜某后,发现其暂住处还有同类型礼花弹72颗。经过权威机构检验,姜某抵给张某的礼花弹及其自己私藏的礼花弹,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随后,张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很多人认为放烟花爆竹没什么危险,张某的案例就是血的教训。”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警方提醒广大居民,警方监管再严,安全燃放仍要自己注意。首先要到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场所去购买。不要在无证无照的小摊小贩处购买,否则造成损害,不能依法获得赔偿。其次,在产品种类上,自己燃放的消费者,要选购标有“个人燃放类”标识的烟花爆竹,不要购买消费类别属于“专业燃放类”的产品和超标产品;第三,注意产品外观,合法的烟花爆竹产品,外表非常整洁,有完整、清晰的产品名称、产品合格证、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和燃放说明等等,而且印制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江苏警方呼吁广大居民,为了安全和环保,尽可能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警方也提醒,如果违反规定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可能面临处罚。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种情形将受到处罚。一是个人非法携带的,包括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对于这种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并处罚款200元至1000元;二是燃放工程违规的,包括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燃放作业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至5万元;三是个人燃放违规的,包括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责令停止燃放,罚款100元至500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编辑: 吴宇鹏、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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