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办或未缴足社保 江苏职工可向相关机构举报
14.01.2016 13:08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新华报业网讯 昨日上午,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南京开幕,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如林在会上作了关于《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调研后,新修改的《条例(草案)》提出,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社保、未缴社保或者缴不足,江苏职工可向相关机构举报了。
《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本人告知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等情况,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者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了解其本人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本人在本单位的参保、缴费时间和实际缴费情况。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实际缴费数额不足的,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此外,《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方式,方便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经济报记者朱彬彬)
编辑: 莫小羽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14.01.2016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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