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淮宿将获立法权 江苏13市将可定地方性法规

14.01.2016  09:15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13日在宁开幕。《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草案修改稿)》、《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草案)》等法规、决定提交审议。

  社保基金要保值增值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保基金保险增值管理机制,提交二审的《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这样规定。

  在一审时,很多委员提出,社会保险基金增值保值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不增值或者增值幅度低于CPI,就意味着贬值。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备案审查处处长王洪祥介绍,条例修改稿增设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制,落实基金安全风险防控和监督措施,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条例原草案仅规定省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委员们认为力度不够,部门、地区之间壁垒难以打破,大数据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较大篇幅,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社保基金信息化建设,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单位管理或产生的社会基金相关信息数据,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实时接入社会基金信息共享平台,拒绝接入的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社保基金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本人告知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等情况,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者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特殊群体立法要听取相关组织意见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相当于本省的“立法法”,此次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吸取各方意见,增加不少条款。第三条增加一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孙如林说,以此为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有的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规范内容涉及性别平等的,应当进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省妇联提出,国家上位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涉及特殊群体权益,要征求相关群体组织意见。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法律特殊群体权益的,应当专门听取有关群体和组织的意见”。

  连淮宿三市即将获得立法权

  新《立法法》实施前,南京、苏州、徐州和无锡四市作为“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新《立法法》实施后,2015年8月1日,镇江、常州、泰州、南通、盐城、扬州六市首批获得立法权。眼下,剩下的连云港、淮安、宿迁三市也有望马上获得授权。13日,有关确定三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孙如林介绍,这三市已经具备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条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立法需求强烈。三市人大常委会都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了一批立法项目,并从中筛选确定了首批立法备选项目。这三市获得立法权后,江苏十三市就全部获得了立法权。(王晓映)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