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念”写进慈善法草案

10.03.2016  11:16

      昨天,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个人可以发起公开募捐吗?如何防止捐款被挪用、侵占?对于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慈善法草案给出了回应。此外,草案还提出将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钮学兴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江苏的慈善立法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10年,《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正式实施,开创了全国慈善立法先河。去年,江苏又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这是全国首个由省级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在《慈善法》起草中,引进了江苏慈善立法中的“全民慈善”“阳光慈善”等亮点。

      草案焦点

      1、个人可以发起公开募捐吗?

      不行,只能与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现实中,经常有个人就某个事件发起公开募捐。然而,根据慈善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此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慈善法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哪些机构有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此次,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2、遭遇骗捐后如何讨回公道?

      可以投诉举报,属实将依法查处

      男子扮“知乎女神”骗捐24万元,这样的新闻真心不少,遭遇骗捐后怎么办,如何讨回公道?

      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则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3、有人承诺捐款却不兑现,怎么办?

      可能会收到法院的支付令或起诉书

      有些个人或单位在公众面前许下了捐赠承诺,之后却迟迟不予兑现。面对这种言而无信却得名得利的行为,公众常常无可奈何。今后,这种行为要小心了。慈善法草案规定,捐赠人应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具体而言,在两种情形下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对于捐赠人拒不交付的,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这两种情形可要看仔细了:(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2)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所谓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包括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助自然灾害等公益活动。

      4、如何避免捐款被挪用、侵占?

      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捐赠人有权查询

      近年来,一些慈善组织在募捐情况、募集款物使用详情等方面不够公开透明,屡屡被公众质疑。关于这一点,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如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或者滥用了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还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等措施,提出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发挥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等。

      5、捐赠多会不会被收的税也多?

      捐赠财产做慈善活动将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40万元门面,过户要缴数万元税费”,类似这样的新闻让很多人突然意识到,原来做慈善还要缴税,而且数额可能不菲。对于这种情况,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来自企业和境外的捐赠,草案也作了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马上就访

      省民政厅副厅长:

      草案中引入

        江苏慈善立法的三个亮点

      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钮学兴,多年来一直分管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慈善法》的调研和起草历时很长,全国人大、民政部在五六年里曾多次到江苏来调研,我们也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政部,参与了草案的修改。在《慈善法》起草中,引进了江苏慈善立法的三个关键亮点。

      全民慈善

        首先是“全民慈善”“平民慈善”观念,“慈善,不是靠几个富人,靠几个有钱的企业就能搞起来,必须树立全民慈善意识,人人参与进来。慈善立法须以‘保护公民权利,帮着公民做慈善’为要义。”钮学兴举例说,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发布活动每两年一届,现已发布三届。江苏有31个城市进入中国城市慈善百强榜,江苏的“七星慈善城市”占全国总数的37.5%。

      为了培育全民慈善意识,江苏省政府还设立“江苏慈善奖”,每两年表彰一次,其中除了企业家外,还有很多是普通公民。如徐州市残疾人郑复生,21岁时患上被医学界喻为“不死的癌症”的“强直性脊椎炎”,是社会有关组织和众多好心人帮助他渡过这一难关。为回报社会,15年来郑复生和他领导的心缘志愿者服务中心,组织助残济困活动1000余场次,服务残疾人数万人次,向特困人群捐款捐物50余万元;社区服务150余场次,义务服务居民几十万人,公益演出200余场次。又如南通“磨刀老人”吴锦泉, 20多年分几十次为汶川、玉树、舟曲、雅安等灾区捐款,向残疾儿童、智障孩子,向身边有困难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共捐款23392.2元。这些慈善典型,深深地感染着每一个人,为整个社会注入了满满的正能量。

      阳光慈善

      其次是打造“阳光慈善”,“2013年,省民政厅和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合作,创建了全国首家省级慈善信息平台系统,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统一到一个平台上,实现本辖区内慈善信息网上互联互通,提升慈善组织的信息透明度和公信力。”

      透明的同时,还要加强监督,“不监督要出大事情的,”钮学兴说,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在全国率先更名为“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并增挂“江苏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牌子,强化了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能。为增强慈善组织的透明度,江苏还要求,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每3个月应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慈善法》草案中明确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如何在鼓励慈善事业利用互联网募捐的同时又能规范这些慈善行为?钮学兴说,去年江苏的《实施意见》提出,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合法性进行验证。为此,草案也吸取了江苏的做法。

      慈善服务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一提到“慈善”就是“募捐”,“慈善不能光谈钱,还要谈志愿服务,”钮学兴说,在本次草案中,专门有一个篇章讲“慈善服务”,这里面也引入了一些江苏的做法。因为江苏慈善立法中,就非常重视志愿服务这一块。“我们有一个志愿服务指数,到2020年,我省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要达20%以上;全省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15%,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24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