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明起施行 徐州一女被打流产求助法院

29.02.2016  22:03
新闻发布会现场。夏友锋 摄 家暴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正在接受心理咨询,接受媒体采访。夏友锋 摄

  反家暴法明起施行 徐州一女被打流产求助法院得“保护

  中新网南京2月29日电(朱志庚 李东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2月29日上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贯彻落实情况,公布了该院2015年度审判的家事纠纷10大典型案例。当天,该院还公开审理一起涉家暴离婚案件,徐州一女被丈夫打流产求助法院得“保护”。

  据铜山区人民法院桑效奎副院长介绍,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近30%的女性在诉讼中称曾遭受过家庭暴力,但因家庭暴力均有隐蔽性及家事案件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等原因,只有不足5%的案件在判决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为预防和依法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保障《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落实,“铜山法院采取四项主要措施:一、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二、实行家事案件引入心理干预程序。三、设立反家暴临时庇护所。四、牵手全区11家职能部门联合会签《反家庭暴力工作实施意见》。”桑效奎副院长向媒体介绍。

  当日,铜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都做着个体经营的生意。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相处后举办婚礼。双方均是再婚,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刘某称,由于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其怀孕期间被丈夫闫某殴打致流产。刘某身体多处淤青,一颗牙齿断裂。刘某称双方同居期间购买一套房产,因其是主要出资人,且被告有过错,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房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闫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其从未殴打过对方,对方性情暴烈,都是自己被对方打,其脸上身上多处受伤。所购房产被告出资远高于原告,故房产应归被告所有。

  据主审法官介绍,该案受理后,法院以简易程序曾进行一次庭审,当日,因当事人矛盾激烈,涉财产部分案情复杂,法官与两名善于做思想疏导工作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依照普通程序再次开庭审理本案。考虑到原告心情极度不稳定,法院心理咨询师全程介入,疏导当事人心理郁结。经原告申请,该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经回访未发现新的家暴行为。

  铜山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胡徐梅指出,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也纳入到了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不仅只局限于夫妻、子女等亲属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也就是说,同居关系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暴力,也被视同家暴。胡徐梅庭长说。(完)

编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