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聚焦富民切实增进民生福祉

08.09.2017  15:49

      为不断提升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打好聚焦富民的主攻仗,近日,经盐城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该市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孤儿等四大类特殊人群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织密、织牢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网”。

      一是城乡低保方面,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56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480元,分列苏北第二和第一。

      二是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去年不低于每人每年8760元和7440元提高到9800元和8400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提标后,该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年标准均列苏北第一。

      三是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各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8%的幅度,确定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标后大市区(含大丰区)老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50元,其他各县(市)从每人每月1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提标后,该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列苏北第一。

      四是孤儿生活保障及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方面,全市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320元,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950元提高到2100元;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60元,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从每人每月950元提高到1060元。提标后,该市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困境儿童和监护人监护缺失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均列苏北第一。

      以上各项社会救助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该市民政部门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做好提标后的低保补差测算调整工作,切实提高低保提标后困难群众的实际获得感,真正做到普惠于民、实惠于民、取信于民,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个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