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京市中小学招生政策

27.05.2015  10:20

  2015年玄武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做好我区2015年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5 年我区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报名要求

  1、户籍审定中符合正常入学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在区内各小学就读的在现就读小学进行升学报名;跨区借读的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南京市借读生回户籍地登记通知单》、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到监护人房屋产权及户口所在区教育局办理升学登记手续。

  2、关于户籍审定的说明。应届小学毕业生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

  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学生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的,可正常入学。原则上每套住房3年内只安排一名学生在施教区接受义务教育。

  (1)属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毕业生的户口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等情况的;父母离异,毕业生的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有房屋所有权证)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毕业生的户口随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的。

  ③毕业生的户口随父母户口落在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2)毕业生为现役军人子女,且监护人及毕业生户口在我区部队房屋并实际常住的,可以按正常入学办理。

  (3)户籍审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原住在我区的毕业生,其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尚未安置或未重新购房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已安置或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由安置或新购房屋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②毕业生的户口在迁入地户籍审查认定工作结束后才

  迁入的,由迁入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③毕业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由毕业生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4)各学校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入学的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相关工作要求,注意尊重家长和孩子意愿,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

  (5)户籍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学籍在我区且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继续在我区公办初中就读。依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5〕28号)文件要求,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暂住地已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可向区教育局提出就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

  (4)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待我区符合入学条件的户籍学生学位派定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指定公办初中接受义务教育,不参加电脑派位报名。

   二、关于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

  1、公办初中依法保证施教区内每位小学应届毕业生的初中义务教育学位,并按规定接受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小学应届毕业生应依据《2015年玄武区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初中校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2、依据《南京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5〕18号)精神,今年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教育均衡发展,采取控制热点学校招生规模、空余学额实行电脑派位等方式,确保2015年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符合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符合正常入学条件的本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可在民办学校、南京外国语学校和区公办热点初中校中选择一所学校填报电脑派位志愿。跨区借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应回登记报名所在区教育局填写电脑派位志愿表。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不参加电脑派位。

  参加电脑派位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进行电脑派位报名,逾期未报名的,不得补报。毕业生监护人须填写电脑派位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3、依据《南京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5〕18号)精神,对以下对象给予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及对玄武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人员的子女等。

  4、各初中学校依据区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按照省市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认定初中学籍。

   三、关于民办初中学校和南京外国语学校初中招生工作

  玄武外国语学校和南京外国语学校初中的招生工作遵照《南京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5〕18号)精神执行。

   四、关于特长生招生工作

  1、特长生招生遵照《南京市2015年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教体〔2015〕9号)的精神执行。

  2、被录取的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不再参加义务教育学位的派定和电脑派位报名,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

   五、时间安排

  4月24日至25日,跨区借读生回区登记;

  5月4日至12日,体育、艺术特长报名;

  5月16日,体育、艺术特长生专业加试;

  5月24日前,体育、艺术特长生录取工作结束;

  6月7日,公布实行电脑派位的公办热点初中学校名单和电脑派位计划;

  6月11日至12日,毕业生填报电脑派位志愿;

  6月28日上午,玄武外国语学校和公办初中学校电脑派位;

  6月29日,开通电脑派位结果查询电话;

  7月4日至5日,未经审定的、符合政策条件的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区教育局报名登记;

  8月10日,初中新生报到;

  9月10日前,各初中校完成录取审批手续;

  9月30日前,各初中校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按照《南京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5]18号)精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2、各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作为依据进行招生;不得提前签约录取学生;不得分设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

  3、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违规招生。如招生计划与实际招生数不符,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方可调整招生计划。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并不得享受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生政策。

  4、区教育局将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区内各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和督查,对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本办法由玄武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