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规定婚假13天 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增至15天

29.03.2016  10:27

  3月28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亮相的草案取消晚婚假、晚育假,规定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三十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经2004年、2014年两次修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适应江苏人口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断深化的新形式,亟待修订《条例》。 扬子晚报记者 韩飞

   ●关于再生育

   再婚夫妻至少可生育一个共同子女

  本次修改关于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内容坚持遵循宽严适度、增进家庭福祉的原则,兼顾再婚夫妻个人生育数与合计子女数,允许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共同子女,充分体现对再婚夫妻的关怀。

  同时,适度放宽了对病残儿童家庭生育的限制性规定。

  《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三种情形:“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经综合考虑,为了便于再生育特殊情形能及时在全省落实,《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中再生育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另外,《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取消了对申请再生育者的年龄限制,拓宽了再生育申请的受理范围,由向女方户籍地申请改为可以向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进一步体现便民利民,依法高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