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改革终结“以药养医”

28.10.2015  09:17
公立医院改革终结“以药养医” - 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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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药品加成差额

  下图由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绘制 

  新华报业网讯 27日召开的省物价局新闻发布会传出消息,随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自10月份起在全省实施,所有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将按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药品差价总额,将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财政投入合理补偿,确保患者个人负担总体不增加。如此补偿机制改革,终结了现实存在的医疗服务价格明显偏低、医疗机构被迫“以药养医”等扭曲现象。

  本次改革28日率先在苏州开展。据了解,苏州坚持三个原则:省级主导,苏州全面正确执行;下放到地方定价项目,苏州调整的水平与南京、无锡基本一致;纳入社保报销的范围和比例基本不变。南京预计本月31日正式实施改革,此后全省各市陆续开展。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效果达预期

  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于2005年制定,十年来,在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成本不断增加的同时,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却明显偏低,而检验和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则偏高。“医疗服务价格关系扭曲,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矛盾突出,这一切都迫切需要通过医院综合改革来解决。”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处长吴爱琴说,据调查,改革前我省城市综合性公立医院药占比高达45%左右。

  作为全国四个医改试点省之一,此轮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江苏先行先试。2012年,我省首先在15个县(区)和镇江市的公立医院进行改革试点,2013年又将改革推进到所有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成为改革关键词。从改革评估情况看,县级公立医院医改取得了预期效果,基本做到了医院平稳运行、医保资金风险可控、患者个人负担总体没有增加。如,改革后南京市江宁区5家公立医院门诊人均医药费用下降6元,住院人均医药费用下降265元。

  改革后省市级医院与县级医院的差比价不合理,造成部分患者逆向流动,影响到了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因此,县级公立医院医改的实施,对省市级医院此项改革产生倒逼作用。

  实现医院、患者、政府负担平衡

  城市所有的公立医院都被纳入此轮改革中,包括卫生计生部门主管的医院(含疗养院)、大学附属医院、军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办医院、政府部门举办的康复医院、疗养院。改革的两大核心内容——取消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方案,改革前,城市公立医院销售的除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外的药品差价,均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施不超过15%的加价率,实际购进价500元以上的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药品销售按零差率改革后,由此减少的药品差价总额,其85%左右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来补偿,不足部分通过增加政府投入和医院增效节支解决。

  所谓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当然主要是提价。这次价格调整,在现行的5267项医疗服务中,省提价项目达2993项,占比56.8%,降价项目275项,占比5.2%,调整项目1625项,占比31%。另有325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权被下放到市,而已形成竞争、社会化服务的34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次改革同时确立了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新的定价机制。定价原则是,在按项目成本定价的基础上,维持公立医院合理业务收入。根据这一原则,我省公立医院将提高诊察费和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部分病理检查和部分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项目价格,高等级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将提价75%,六岁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与此同时,重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磁共振扫描、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价格,取消了无陪护理等15个项目。

  吴爱琴强调,这次价格改革是补偿机制的改革,注重实现医院、患者、政府之间负担的平衡。涉及特殊群体的价格,如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项目价格不调整,省、市不调整项目超过30%。

  价改与其它改革“八同步

  牵涉利益调整的价格改革向来牵一发而动全身。江苏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透露,为保证城市公立医院价格改革改有成效,我省明确价格改革将与其它改革政策统筹推进,做到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改革编制和人事薪酬制度、加强医院监管和考核、强化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等“八个同步”。到2017年全省各级政府卫生投入达到1000亿元左右。

  不过,让习惯了“以药养医”的公立医院不再向药品伸手并不那么容易。据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局长周高介绍,我省去年开展公立医院价格检查,73家市县公立医院共查出963个问题,涉及自立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暂停或取消项目继续收费、药品和耗材超差率等问题。有的医院还通过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二次议价”或者变相“二次议价”来索取好处。

  据悉,此次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后,我省物价部门将加强规范公立医院的医疗行为,定期开展医药价格大检查,畅通价格举报渠道。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生产和流通经营企业自主定价行为等将严加监管,推进临床合理用药,控制药品收入比例,逐步降低药占比,鼓励公立医院采用适宜的检验检查技术,推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避免病人重复检查。

  本报记者 吉强 沈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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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