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到“法治”,一字之差是飞跃

13.11.2014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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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2011年我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到如今转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两个体系一字之差,有何新内涵、新变化?

  “我认为两者有联系有区别,是法治过程的静态与动态的关系,‘文本’与‘行动’的关系,‘良法’和‘善治’的关系。”南京师范大学法治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龚廷泰指出,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标志着我国法治发展的飞跃,法治建设中心的转移,法治目标的升级!

  具体来说,一是两者概念内涵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深入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法治活动过程。

  二是两者内容中心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它的内容体系是宪法和法律法规,以立法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是指包括立法、法律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法党规等内容的国家治理体系。它以法治过程和法治活动为中心。因此,法治体系的外延要大大宽于法律体系。

  三是价值目标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特点和重点是建章立制,价值目标是科学立法、建构良法体系,重点在制定良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价值目标是实现“良法善治”,其重点在实现善治。这个目标,我们任重道远。

  苏州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胡亚球认为,这一转变标志着中国法治理念,法治水平和管理体系能力的重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