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高利诱惑,有公务员、教师专职放贷
“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江苏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近5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幅攀升,收案量上升近八成。受高利诱惑,有公务员、教师等人员参与到专职放贷中,也有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充当起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 江苏民间借贷案最高达3亿多元 省高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来,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全省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均逐年攀升,5年来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0万件。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仅2015年1至7月,江苏新收和审结民间借贷案件80320件和66348件,与2014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4.63%和1.92%。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江苏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迅猛增长。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近562亿元,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5倍多。2015年1至7月,标的总额已达318亿余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上升12.81%。全省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每件标的额达48.05万元,最高标的额达3亿多元。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晓蓉介绍,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 有些公务员、教师专职放贷 “职业放贷人”的出现也是近年来江苏民间借贷案件的一大特点。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发现,相较于传统的自然人之间的因生活救急、帮困产生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市场上还充斥着大量专司放贷的主体。比如,部分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再将贷款转投至民间借贷市场赚取高额“差价”。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纷纷介入,形成风险程度高、监管体系薄弱的“影子银行”系统。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突破规模限制,给予企业的贷款达到数千万元,远远超出了最高贷款限额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有的地方还出现专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组织化、公开化。还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民间资金从事高利放贷,或以贷养贷,谋取不法利益。受高利诱惑,有的公务员、教师等人员参与到专职放贷中;有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充当起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多样化使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日益复杂。 年利率24%以下才受法律保护 杨晓蓉表示,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高利贷”现象成为常态,有的“过桥”贷款利率超过100%。出借人为规避法定利率限额的限制,往往采用预扣利息的方式,有的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汇出全额款项,当即要求借款人提取一定的现金作为第一期利息支付,有的出借人通过关联第三方收取利息,导致预扣利息难以查清。有的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在借款到期后与借款人重新出借新的借条,将之前的利息算入本金计算复利,“利滚利”现象较为常见。有的出借人通过收取顾问费、管理费、担保费等名目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限制,获取变相高利。如宜兴法院受理的必得胜理财服务公司与蒋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必胜得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蒋某某、丁某某60万元借款提供理财服务,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达19万元的居间报酬,变相收取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就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认定作出了较大调整。杨晓蓉说,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全省法院在审理时不再拘泥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这一条件,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杨晓蓉介绍,目前我省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对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不予保护,即便借款人已经支付超出部分利息,依然可以向法院主张退还。 -典型案例 “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朱某诉称其与武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向其借款。2009年9月4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武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朱某胁迫所写;武某已支付朱某分手费10000元。证人周某亦证实朱某与武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2010年1月22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朱某与武某于2009年、2010年通过短信协商分手及还款事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亦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P2P平台变相高额收费,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7月,A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出借人蒋某、借款人丁某提供60万元的理财服务。丁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蒋某。A公司每月向蒋某按照借款金额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共计0.25%,每月向丁某收取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各0.5%。同时,丁某向A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72万元,期限为6个月。 丁某支付部分利息后,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借款到期后,丁某未按约归还借款,A公司、蒋某持丁某出具的委托书将抵押的房屋直接过户至蒋某名下。因A公司就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法院将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等认定为金钱债务的利息及利息的变相形态,从而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四倍的规则予以了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警惕民间借贷八大风险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出具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胡梦奇记者冒群
编辑: 吴宇鹏、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