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近六成饮用水取自长江 57个县9成建成第二水源

11.06.2015  11:31

龙虎网讯 在昨天的会议上,根据省住建厅提供的数据,2014年,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总量62.43亿立方米,年供水总量57.07亿立方米。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以地表水为主,主要分布于长江、太湖、其他湖库、淮河和沂沭泗水系,2014年取水量分别占总取水量的58%、15%、11%、10%和4%。截至2014年底,全省公共供水能力达2633万立方米/日,自来水深度处理能力达972万立方米/日,城乡统筹区域供水乡镇覆盖率达88%,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一。

城镇污水处理方面,十二五以来,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年均增长超过85万立方米/日,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逐年上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程度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截至2014年底,全省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686座,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达1500万立方米/日,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达92%,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3%。2014年累计处理污水量38.3 亿立方米,COD削减量91万吨,氨氯削减量83万吨。

我们的饮用水安全吗?

取水口水质总体呈下降趋势

那么,我们的饮用水安全吗。对此,住建厅方面表示,截至2014年底,全省在用的101个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中,已有近60%完成达标建设,其中40个水源地通过了审核验收。57个县以上城市中,51个已建成第二水源、应急备用水源或实现管网联通。

不过,由于全省城市集中式供水取水量的68%左右来自长江和淮河,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容易受上游水污染的影响,加之本地污染,以及危化品水上运输带来的风险,长江、淮河水系城市水厂取水口水质总体呈下降趋势,并且突发性原水水质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原水水质稳定达标面临较大风险和压力。

为此,省住建厅方面建议加强水源地的保护。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可能影响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应当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偷排等违法行为,确保水源地安全。同时,明确规定地方环境状况及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维护公众的水质信息知情权和监督权。

还有没有别的问题?

雨污分流改造滞后

会上,住建厅方面还提出了在治污方面,尽管目前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量急剧增加,但由于雨污分流设施的不完善,加之污水配套管网改造滞后。导致雨季雨污水混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大大降低,污水处理设施污染减排效益不能充分发挥。

此外,工业废水超标排放也影响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超标排放。特别是造纸、化工、电镀、冶金、印染等企业产生的废水,往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冲击极大,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稳定运行,且易导致特征污染物穿透污水处理厂进入环境。

对此,他们表示,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深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和初期雨水的治理工作,已经成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他们将加快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和改造,实现污水主干管网全覆盖。科学规划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城市(县城)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

多部门呼吁

加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力度

不过,在会上,一些部门也表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内容存在一定缺陷,比如规范性要求不足。从通篇条文来看,“应当”、“可以”、“鼓励”等字眼较多,尤其是“应当”在全文出现80余次,法律规定“偏软”,标准不明确,对执法环节的具体操作带来一定困难。其次还有配套制度跟不上。如,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行几年,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建立,使总量控制和交易无法深入推进。

因此,省太湖办等部门建议尽快启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对照新《环保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水十条”)等有关规定,同时吸纳地方近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践创造的经验,抓紧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使其既符合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最新要求,又切实做到与最新法律法规相衔接,进一步提高法律本身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当提高《水污染防治法》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加强执法处罚,完善监督问责。对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的或乱作为的要进行问责;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没有履行应尽职责或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进行约谈问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水环境状况,支持公益诉讼。

昨天上午,省人大常委召开会议,听取了省有关部门关于水污染防治执法和监管情况的汇报。会上,记者了解到,去年我省集中式饮用水取水量近6成来自于长江,目前仍然存在长江、淮河水系取水口水质下降,雨污分流改造滞后等问题。据了解,昨天开始到本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正在对我省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开展检查。

来源: 新华报业网   编辑:李袆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