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征求意见 替人销分驾照或被扣半年

04.11.2015  17:37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11月2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代快报记者发现,送审稿针对车辆年检、黄牛销分、校车安全等多个方面拟增加规定或提高处罚幅度。将来,车辆必须处理完事故和违章后才能通过年检;用驾驶证替人销分,不但要罚款还要扣证半年……如果你对此有何意见和建议,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提出见解。现代快报记者  王瑞

  [现状]

  车辆违章要扣分,黄牛拿钱就“搞定

  “123号令”出台后,由于车辆违章记分力度的加大,让一些黄牛看到了“商机”,经常蹲守在曝光处理窗口附近兜售买分卖分业务。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通过黄牛销分的驾驶人,多数是私家车主,按照目前主干道违停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只要有4个违停就面临“回炉”学习。此外,还有少数货车驾驶人,因为担心记满12分后驾照面临降级,因而希望通过花钱买分的方式,免于驾照降级处罚。而卖分者,多为持有驾照却长期不开车的人。

  对于黄牛们的此类行为,交管部门处罚起来并不容易。此前南京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逮到处以警告,第二次罚款,第三次才可以与治安部门一起对其处以5日拘留。可是不少黄牛被警告过后,一旦看到交警就会跑,很难被抓住第二次。

  今年年初,南京交管部门曾将一名黄牛买分卖分的违法行为全程摄录了下来,后根据处罚决定书上的车牌号联系上车主,对方也承认自己在网上看到有人可以代为“销分”,便以每分150元的价格,委托黄牛处理了3个主干道违停的罚单,9分最终的成交价是500元。后来南京交警与治安部门联合,对卖分、买分者实施了治安处罚。

  今年5月起,南京交管部门加大了对销分黄牛的打击力度,即“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

  然而,由于卖分者和黄牛都是单线联系,并且都是处理完曝光后才付钱,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交管部门辨别买分卖分行为和抓获黄牛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送审稿]

  替人销分拟扣证半年

  未明确对买分人进行处罚

  此次送审稿中,针对黄牛和利用卖分牟利的驾驶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其中明确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对“累犯”和组织替他人销分的(也就是黄牛)做出更加严厉的罚则: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不过,送审稿中并未明确立法对花钱买分的驾驶人进行处罚。

  目前对于买分者,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而现实中这样执行的并不多见。

  [现状]

  处理违章和年检“捆绑”,引发不少官司

  车辆年检前,要不要先把违章曝光处理掉?长久以来,这点存在争议,还引发了不少行政官司。

  争议来源于法规的“打架”。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而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指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交警部门不得将先行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作为附加条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湖北、深圳、广州、山东等地,均出现过车主因违章未处理年检被拒,将当地车管所、交警告上法院的案例。而法院的判决也有不同:有的地方判决车管所败诉,有的则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

  目前江苏交管部门负责办理车辆年检的系统,是全国统一的,自动将“违法曝光处理程序”设置成了车辆年检的前置程序。如果车辆不处理违法曝光,一般来说无法办理年检手续。对此,市民们也有争议。

  [送审稿]

  明确年检前要把违章处理完

  针对这一问题,此次修正案送审稿将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送审稿规定:“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中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督促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接受相关的警示教育,有效避免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现状]

  校车严重超员超速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校车、客车超员、超速行为较普遍,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告诉记者,超员载客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既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九)》除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送审稿]

  不构成犯罪的,加大罚款力度

  此次修正案送审稿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从事校车业务有超员行为,情节较轻的,罚款由二百元至五百元提高为五百元至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将罚款由五百元至二千元提高为二千元至五千元,并增加暂扣六个月驾照和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对严重超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与此同时,从事校车业务的超速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修正案送审稿将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纳入到处罚名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