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竞驶,面包车撞上高架护栏

29.02.2016  16:33

  ——相城院办理苏州首例追逐竞驶类危险驾驶案件

  高架上,两车发生碰擦,数次超车、变更车道、“别车头”,几番“较量”行驶1.2公里后,一车失控撞到护栏发生交通事故。日前,这起追逐竞驶案件正在相城检察院审理过程中,这也是苏州首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案件。 

  2015年8月10日下午5点左右,朱某驾驶客车从园区上高架回新区的公司,行驶至S228转新区方向的中环快速匝道口时,右侧车道的一辆面包车突然插进来,朱某车的右侧后视镜和对方车的左侧靠近驾驶员的位置发生了碰擦。 

  对方鸣喇叭示意朱某停车处理。朱某觉得并无大碍便继续行驶。未料,对方车加速追上朱某的车开至朱某车的前面来了个急刹车,幸亏没来个“亲密接触”。为了避开对方车辆,朱某向左变更车道,可对方似乎并不想善罢甘休,紧追了过来,这样,对方车在朱某车前刹刹走走了三四回。 

  之后,朱某乘机超过对方车辆,期间两车又发生了一次碰擦。对方车本想再追赶朱某,不想前方有货车阻挡,他只好紧急刹车,撞到了朱某车的尾部,致使车辆失控撞上了护栏,朱某停车报警。 

  经查,对方车辆系沈某驾驶的面包车,当天沈某驾车从相城回新区的家。 

   检察官说法  

  “本案发生时正值下班高峰,中环快速路上车速普遍较快,且当天下雨路面湿滑,极易造成交通事故,这些都对周边第三方车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承办检察官谢君分析。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批指导性案例中认为,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从主观上,沈某不断和对方“别车头”,开的是“斗气车”,可以看出其追逐竞驶的主观心态;从客观上,故意刹车泄愤,符合追逐竞驶的特征,且其行为对交通安全危险较大,行为的中止是因为其车辆失控,最终发生了交通事故,属情节恶劣应当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