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两车碰擦后,高架上“较量”1200米

29.02.2016  10:44

  后车司机因“追逐竞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面临处罚 

  新华报业网讯 苏州的两辆汽车在高架上发生碰擦后,又多次发生超车、变更车道、“别车头”等危险行为,几番“较量”行驶1.2公里后,其中前车被撞到尾部后失控撞到护栏。因为后车司机“追逐竞驶”的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日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已对此案进行办理。

  (通讯员 王金艳 记者 于英杰)

  两车“较量”互不相让

  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10日下午5点。当时,朱某驾驶客车从园区上高架回高新区的公司,行驶至S228转高新区方向的中环快速匝道口时,在右侧车道上沈某驾驶的一辆面包车突然插了进来,朱某避让不及,导致自己车辆右侧的后视镜和对方车的左侧车身发生碰擦。

  后车司机沈某立即鸣喇叭,示意朱某停车处理。朱某觉得自己车辆并无大碍,不予理睬继续行驶。不料,沈某开车追上了朱某,还故意开到朱某前面,来个急刹车,两车差点相撞。为避开对方车辆,朱某向左变道,可沈某依然紧追不放。这样,沈某驾车在朱某车前,刹刹走走了三四回。

  接下来,朱某寻找机会超过了沈某车辆。在此期间,两车又发生一次碰擦。沈某本想再加速去追赶朱某,没想到前方忽然出现一辆货车,他只好紧急刹车,结果还是一头撞到了朱某汽车的尾部,致使朱某车辆失控撞上护栏。朱某随后停车报警。

  双方都有“追逐竞驶”行为

  交警到场调查后认为,这起事故中,两人都有追逐竞驶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其中沈某是主要过错方。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批指导性案例中认为,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该案中,朱某和沈某的驾驶行为,就符合刑法中对“追逐竞驶”情节的认定。

  相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在这起案件发生时,正值下班高峰,快速路上车速较快,极易造成交通事故。朱某和沈某是追逐竞驶的双方,但沈某是主要过错方,其做法很容易对周边车辆带来安全隐患。据了解,因为犯罪嫌疑人沈某追逐竞驶的违法行为危害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认为其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可以不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