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八成泄密案是在跳槽期 检方建议企业给员工付保密费

22.04.2015  18:49

龙虎网讯 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22日南京市检察院通报2014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况: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9件28人,批捕14件15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2件43人,提起公诉25件32人。

检方还一同发布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调研报告。据介绍,检方所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普遍学历较高,其中大学及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占67%,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2%;其中还有78%的犯罪分子系该行业、该领域的高级技术人员,属于社会技术精英阶层;此外,还有很多刚走出高校大门的科技创业人员,基于急于求成的心理,为迅速增强创业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往往肆无忌惮、不计后果的侵犯其他高新企业的商业秘密,该类人员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高危群体”。

此外,员工跳槽后侵犯商业秘密现象频发。近年来,南京80%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都发生在职工跳槽之际,而跳槽者大多是企业或科研部门的业务骨干。一些企业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往往与其他同行人员内外勾结,通过泄露本单位客户名单、产品配方、工艺流程等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是“另立门户”。另外,还有一些小公司不具备研发实力,往往不惜重金收买、高薪聘请等手段,挖走其他高新企业的“人才”,获取技术秘密后,克隆、复制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相同的技术产品,之后低价销售,挤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攫取高额利润。

如何防范公司“内鬼”?检方建议,高新企业要结合企业特点,将企业产品、配方、工艺程序、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机器设备的改进、软件产品源代码、公司内部文件及客户资料等重要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全部列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同时,对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及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的限制。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科研组长、科研人员、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责任不清的情况,遇到侵权,也难以追究责任。企业要从规范管理出发,及时与有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保密条款应当尽可能作出详尽细化的约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与涉密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此外,企业在发放薪酬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用,这样做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不仅能证明该员工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且能证明其对保密义务有主观的明知。

同时,高新企业应该对商业秘密资产进行分类,例如分成:绝密、机密、秘密或或者是1级、2级、3级,确定需重点保护的商业秘密,使保护程度与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相吻合。如南京市检院办理的一切侵犯公司软件源代码案件中,公司充分认识到软件源代码对公司的重要意义,将软件源代码列为最高级别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并在公司所有电脑主机中安装“泄密”预警系统。当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下载软件源代码时,公司及时接到了数据下载异常的报警。这为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证实公司“内鬼”通过窃取手段获得公司软件源代码提供了有力证据,这也使得公司商业秘密被侵害后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来源: 新华报业网   编辑: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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