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检察院:80%侵犯商业秘密案发生在职工跳槽后

23.04.2015  10:33

  高智商人员犯罪居多,大专以上学历者占92%;犯罪手段隐蔽,打击难度大;涉及领域广,危害后果严重……本月22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办理情况及典型案例,并分析了此类案件的多种特点,提出了相应对策。

  呈现四大特点,80%案件发生在职工跳槽后

  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高智商人员犯罪居多。从南京市情况看,犯罪主体普遍学历较高,大学及研究生学历以上者占67%,大专以上学历者占92%;其中78%的犯罪分子系该行业、该领域的高级技术人员。

  员工跳槽后侵犯商业秘密现象频发。南京市80%的案件都发生在职工跳槽之际,而跳槽者大多是企业或科研部门骨干。一些企业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与同行人员内外勾结,通过泄露本单位客户名单、产品配方、工艺流程等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是“另立门户”。

  手段隐蔽、打击难度大。一方面,由于黑客入侵、间谍软件的运用,突破了企业网络安全系统;另一方面,由于企业保密意识不强,在公司主页或微博上粘贴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导致“自主泄密”。

  涉及领域广泛、危害后果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本市5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所造成的损失达到6000多万元,平均个案涉案金额达到100多万元,最高个案涉案金额高达1000多万元,且涉案领域广泛,包括软件开发、电子设备、精细化工、服装设计、机械制造等不同行业、不同门类。

  鉴定取证难,损失计算难,办案存在四大难题

  检方介绍,实践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不够,通常表现为“三少”:即进入刑事立案程序的少、立案后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少、追究刑事责任后判处实刑的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案件查办工作存在四大难题。

  鉴定难。商业秘密同一性以及非公知性的认定,需要通过权威鉴定机构鉴定才能得出结论。

  如何认定侵权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司法实践中尚有相当难度。

  “比如说技术代码,如果侵权人对权利人的此项技术进行了适当修改和编译,鉴定中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要求会很高。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就出现过两个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了两个结果完全不同的鉴定意见。”一位检察官认为。

  调查取证难。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侵权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很多侵权人都是某一行业内高手或者是专家,这对侦查人员具备的专业性知识提出了很高要求。

  此外,证据的固定和调取有很大难度。案件中大多数证据都是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难以收集、难以固定的特点。

  损失计算难。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一个重要的追诉标准,就是侵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可关于损失如何计算,全国各地做法不尽统一。“我们在做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实证研究的时候,了解到全国有几十种计算方法。”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我市检方确立了以“研发成本”计算“重大损失”的方法,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损失认定方法,形成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模式。

  入罪难。检方介绍,在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相对狭窄、证明标准设置较高、定罪要求过严,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名定罪处罚的则更少。同时,由于案件专业性很强,权利归属复杂,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造成各办案机关在个别案件中会得出不同结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力度。

  采取明确保护范围、签订保密协议等多种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案发特点、打击难度,检方提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些对策。

  相当数量的商业秘密泄密,都是企业及其员工保密意识淡薄造成的,企业应当要求专人管理商业秘密,定岗定责。同时,要让员工了解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不是商业秘密,增强保密针对性。

  建立完善保密制度。首先,明确保护范围,将企业产品、配方、工艺程序、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机器设备的改进举措、软件产品源代码、公司内部文件及客户资料等重要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全部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第二,对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及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的限制;第三,与涉密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