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详解民诉法修改后"全国首例公益诉讼案"办案经过

09.07.2017  10:01

  混合垃圾遍地,突兀地堆在原本茂密的植被之中,还不时传来阵阵恶臭,而不远处正是出海口,往日出海打渔的船只早已难觅踪迹……很难想象,这里一年前还是市民渡船出游的好去处。而造成如今这一切的原因,竟然只是养殖户为了防止鱼虾流走,而将近千立方米混合垃圾倾倒在围垦及附近水域。

  7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向广州海事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冯某林等5人污染海洋环境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同日,广州市海事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据了解,这是7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修改消息传来,我们立即决定支持起诉

  “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首个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说既是巧合,也是我们近一年来努力的结果。”提到最终决定支持起诉时的情形,中山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主任检察官王碧徽仍很激动。

  中山市检察机关于2016年在履行刑事公诉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后,按照全省公益诉讼线索统一管理的要求,及时层报到广东省检察院进行研判。在广东省检察院指导下,中山市检察院督促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履行法定职责,向冯某林等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修复受污染的海洋环境并赔偿相关损失。该市海洋与渔业局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准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予以支持。2016年12月7日,中山市检察院履行诉前程序,向中山市海洋渔业局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正式要求海洋部门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6月23日,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然而,由于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系首次提起公益诉讼,经验不足,在取证举证等环节也存在困难,作为支持起诉方的检察机关以何种方式参与诉讼,确保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得到修复,成为了中山市检察院办案组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6月27日,作为该案办案组成员之一的王碧徽提出,此案可以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方式介入,给予调查证据、提供法律意见支持,以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

  “当时办案组也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王碧徽说。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只是概括性规定,检察机关能否支持起诉此案仍有争议。

  “当天下午5:05分,就在我们还在犹豫之时,院里的微信群就传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经通过的消息,大家立即兴奋了起来。”王碧徽介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这为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该案提供了明确有力的法律支持。

  7月1日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首日,恰逢周六。办案组的检察官们周末连续两天加班加点,终于赶在法院正式受理起诉当日,向海事法院同步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在起诉意见书中,中山市检察院明确支持了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我们支持起诉的工作还包括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调取证据、出庭支持起诉等方面。”王碧徽具体介绍说。

  “我们要抓住这个时机,办好全国首例海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积极回应立法,无愧于法律的授权!”中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叶祥考表示。

  “追责同时,还要防止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

  “因为中山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非试点单位,此前我们的工作重心主要还是放在诉前程序上。”王碧徽对记者说,“因此在对相关人员追责的同时,还要确保如何避免污染物继续破坏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记者了解到,在该案刑事犯罪的侦查阶段,中山市环保局委托相关机构对本案污染事故损害进行了鉴定。经检测评估,冯某林等人所倾倒的垃圾中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属于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混合废弃物,对土壤和周边的地表水造成严重的污染,对渔业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活健康。初步估计,此次污染事件导致相关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近800万元。

  根据鉴定评估报告,该案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损害极其严重,如果不及时清理,垃圾渗滤液进入受纳海水后将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系统平衡。为此,中山市检察院向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环保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理垃圾并做好代处置的工作。

  记者了解到,中山市环保局接到检察建议后,责令冯某林等违法行为人立即清理。目前,由环保部门实施代处置的方案已报送至中山市政府进行审批。

  作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还遇到了垃圾处置等问题。如涉案垃圾通过补充侦查仍无法确定来源,导致责任主体限定在倾倒垃圾的五名行为人,无法进一步扩大责任主体范围。“且该案倾倒垃圾区域位于海域围垦,不与陆地相连,相比一般环境污染案件,处置成本更昂贵、处置期限更久。这些都是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方面需要继续探索研究的。”王碧徽补充说。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中山市检察院除做好出庭准备外,还会继续督促环保部门落实垃圾处置方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记者  安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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