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起非试点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案开庭

29.09.2017  09:18

  “我现在非常后悔,我愿意修复生态环境,以实际行动弥补我造成的损失。”9月27日下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第八法庭,被告人于宗玉在最后陈述中说。

  

  正在开庭审理的是由连云区检察院起诉的于宗玉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后江苏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公益诉讼案。

  

  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杜丽君以公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身份出庭

  案子发生在一年前。2016年9月17日下午,连云港赣榆区城西镇仙河村朱稽河南岸林地里,赣榆区林业局执法大队当场查获一起无证砍伐林木案。砍树人于宗玉三天前在同一地点砍树已经被执法大队制止过,这次是再次作案,他两次共采伐杨树242 株,折合立木蓄积46.5808 立方米。

  2017年6月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将案件移送连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联合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林木被破坏情况

  “嫌疑人砍伐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属于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他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还破坏了林业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依法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案件承办人、该院副检察长杜丽君介绍说。受理案件不久后的7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这对连云区检察院民行检察官们来说是一个特大利好,“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几乎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够从源头上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对生产生活影响严重的‘老大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将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更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时也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该院决定启动提起公益诉讼程序。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函询市民政局确认本市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组织后,该院决定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了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侵权事实和委托林业部门出具的生态损害评估报告和生态修复意见,该院提出了判令于宗玉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455.24元或栽植2000株3年以上黑松苗并保证成活的诉讼请求。经层报省市检察院批准同意,9月1日,该院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出庭检察人员的称谓也正式称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

  “作为一个基层小院,之所以敢办‘第一案’,是因为在这项制度全面实施前,我们就主动探索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态环境补偿修复’模式开展检察公益保护诉讼,与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及鉴定评估机构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衔接配合机制,已经成功办理了7个案子,1件还入选了最高法全国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可以说已经有了充足的经验和基础,所以我们对办好‘第一案’很有信心。”该院检察长肖楠表示。

  当天的庭审虽然程序较多,但进行的有条不紊,被告人当庭表示认可检察院指控的犯罪和侵权事实,接受生态修复方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法院将择期宣判。

  

  文:范伟义 田耘东 图: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