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织密安全生产保护网

11.01.2023  10:24

  

  江阴:检察官向工人宣讲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新吴:检察官走访商业街调研安全生产情况。

  

  宜兴: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关键词

  安全生产事关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大局。2022年2月,最高检制发“八号检察建议”。近一年来,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积极行动,既抓末端、治已病,更重抓前端、防未病,充分发挥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协同效能,全方位、多角度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助推安全生产诉源治理,积极构建安全生产治理共同体,为无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织密安全生产保护网。

   一份报告消除安全隐患20多处

  【惠山区检察院】

  “这次全面整改特别有意义,现在公司车间已经张贴最新安全法规,我们再次深刻理解了安全无小事的含义。”近日,江苏无锡矿产有限公司安全员戈某向惠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详细介绍了该公司根据风险提示函进行整改的情况,表示公司全员对“安全”二字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2022年3月中旬,该公司员工张某在粉碎车间驾驶装载机作业时,疏于观察周边环境,不慎撞倒从旁经过的巡检员,致其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启动重大案件应急通报机制。惠山区检察院接到通报,安排第一检察部主任王栋赶赴现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一个疑问浮上王栋心头:巡检员为何会在机械作业区经过?

  “装载机属于大型作业机械,作业期间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作为业务骨干,王栋积累了办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丰富经验。在与公安机关会商案件时,他一针见血指出了这个关键点,给出详细的侦查意见,包括涉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岗位培训、被告人是否经过装载机专业培训等7个方面。经查,装载机驾驶人张某未充分观察周围情况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涉案公司制定的《破碎机生产线安全管理制度》第10条明确禁止任何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进入主机安全生产区,设备巡检员检查设备情况必须和主机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本案被害人冒险进入危险作业区,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区分事故责任后,相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共同组织当事双方、涉案企业进行座谈,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被告人张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案件情况,惠山区检察院提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结合案件,该院向涉案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函,督促其全面加强安全教育、完善内部管理。根据企业回复情况,该院又制发风险研判报告,推动相关部门对矿产行业风险隐患开展专项整治,共消除安全隐患20多处。

  2022年以来,惠山区检察院运用“一案一研判”机制办理涉安全生产相关案件,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推动15个行业开展诉源治理,编印《安全伴我行》法治宣传手册及海报2000份,组织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员观摩庭审,将“八号检察建议”推深走实。“我们协同相关单位综合施策,努力把风险消弭在成灾之前。”该院副检察长张凌云表示。

   三步工作法”保安全生产

  【滨湖区检察院】

  “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规范、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不严等问题,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经实地走访,向辖区一家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送达检察建议。检察官与涉案企业高管召开座谈会,督促企业建章立制,以“三步工作法”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022年2月,滨湖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办案检察官发现,案发时,涉案公司轿厢式起重机操作员周某的起重机械作业证书已过期多年。企业明知这一情况,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雇用周某继续操作特种设备,导致工人苏某在吊车作业过程中头部被砸身亡。

  安全生产,生命至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绝不能是一纸空文。为压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办案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公司虽然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却未严格落实,且对操作人员资质审查不力,项目工地安全巡查也不到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滨湖区检察院在涉案公司召开全员座谈会,现场送达检察建议,并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及违规操作后续处理等问题进行了宣讲。

  收到检察建议后,涉案公司立即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各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排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整改计划,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并向检察院回函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安全生产也需要强有力的机制保障。2020年来,滨湖区检察院共办理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人员伤亡的刑事犯罪案件8件13人。

  为进一步扎紧安全生产的制度“笼子”,2022年4月,该院会同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行政与司法衔接配合、重大事故案件“回头看”等方面会签文件,确立执法检查、线索移交、案件移送等关键步骤的执行重点。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我们运用‘实地走访+检察建议+建章立制’三步工作法,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领域伤亡事故,确保‘八号检察建议’落地生根。”办案检察官如是说。

   检察官宣讲:偶发事故不偶然

  【江阴市检察院】

  “安全生产事故看似具备偶发性,实则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埋下安全隐患,企业主体责任人必须高度警惕、防微杜渐。”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在辖区某工业园区内开展安全生产主题法治宣讲,提到的典型案例正是该院曾办理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9年,在某公司担任车间班组长的黄某,在帮其他车间操作塔吊吊装标准节测试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标准节倒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2020年9月10日,江阴市公安局将黄某及该公司车间主任朱某、经理陈某三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黄某等三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协调企业及时赔偿、补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涉案企业向江阴市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考虑三人对企业的重要作用,给予其从轻处罚。

  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涉案企业是本地重点骨干企业,年缴税过亿元,即将投建重要产业基地,陈某、朱某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有着关键作用。江阴市检察院认为,三人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因责任和情节存在差异,故从宽幅度应有差别:朱某系纵容而非指使黄某无证操作塔吊;陈某不清楚下属人员的违章操作,朱某、陈某的责任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更能体现和落实对企业的保护。

  为此,江阴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办案人员、企业代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会,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及拟作不起诉处理意见。听证员评议认为,陈某、朱某的行为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责任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对二人相对不起诉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最终,江阴市检察院对朱某、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黄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院予以采纳。

  2022年以来,为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江阴市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推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共排查企业500余家,构建起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同时结合所办案件,该院定期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讲,全年举办普法讲座5次,发放宣传手册300余份,听众2000余人。

   新工地全部加装智能摄像头

  【梁溪区检察院】

  “现在公司为我们购买了保险,还经常组织各种安全培训,我老婆是临时工,平时跟着我打打下手,现在也纳入了公司管理,我们干起活来更有安全感了。”2022年12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某装饰公司施工现场时,正在施工的工人张某向检察官介绍了自己工作中的一些新变化。

  2022年6月,梁溪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中发现,嫌疑人高某作为某装饰公司负责室内装修的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阳台临空一侧设置防护装置,造成一名工人在阳台施工时失足坠落。检察官同时发现,涉案公司品质管理人员在事故发生之前已经看到该处安全隐患,但只是通过微信对高某进行了提醒,没有及时上报,高某收到提醒后也未及时整改。此外,该公司未将所有施工人员纳入正规管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鉴于上述情况,梁溪区检察院向涉案装饰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公司依据合规整改要求,从加强安全生产和保障工人权益两个维度进行了整改:一方面针对员工人身安全保障不足和临时工管理方面的漏洞,为工地全员购买了保险,做到保险全覆盖;另一方面,建立常态化项目巡查制度,新设独立于质检部门的验后部门,在项目质检后增加验收环节。

  合规整改期间,梁溪区检察院帮助涉案公司制定有针对性的合规计划,督促其按照计划开展合规建设,并协同住建部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考察,定期听取合规专员的履职情况,通过随机抽查工地等方式对合规建设进行灵活监督。

  “之前公司虽然有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方面的制度,但都浮于表面。这次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现在我们所有新开工工地全部加装了智能摄像头,这在无锡属于行业首创。”2022年11月,企业负责人在合规验收时向检察官展示了公司整改的相关成果。

   法律风险提示函直指源头

  【锡山区检察院】

  “近期,我们采取三种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一是对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二是建立健全危化品管理制度,三是树立涉危化品岗位合规意识……”日前,一份来自某科技公司的法律风险提示函回函,出现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的案头。

  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某化学试剂公司负责人王某及公司驾驶员都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驾驶公司普通商务客车通过车流量大的快速路段,向某科技公司运输硝酸,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某科技公司仓库进行搬运,累计运输危化品硝酸达1.5吨。经鉴定,该硝酸具有腐蚀性和强氧化性,一旦运输期间发生泄漏,会严重损伤人体,甚至有爆炸危险,危及公共安全。

  案发后,为准确适用法律,锡山区检察院组织检察官前往具有同类犯罪案件办理经验的兄弟院学习取经,同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涉案车辆轨迹录像、运输路线比对、危化品出入库证明等方面取证固证。2022年8月底,该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某、都某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某科技公司在采购危险化学品硝酸、危化品出入库等环节存在制度漏洞。本案中,该科技公司明知王某、都某等使用普通商务车运送硝酸,仍多次向其采购,且在入库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锡山区检察院据此向该科技公司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提醒该公司加强风险防范,严格规范危化品采购环节,增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意识;向涉案化学试剂公司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提醒其严格遵守危化品管理规定,推进安全生产诉源治理。

  收到风险提示函后,涉案化学试剂公司和科技公司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整治,摸排并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2022年12月,两家企业相继向检察院回函,详细说明了整改情况。2023年1月3日,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王某、都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二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3000元。

  据了解,为强化对违规运输危化品类案件的诉源治理,2022年以来,锡山区检察院大力完善与交通运输部门、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5份,进企业开展法律宣讲8场次。

   3D建模还原火灾事故现场

  【新吴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探索运用3D数字建模、无人机、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排查事故原因和隐患,推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让安全生产看得见、摸得着。”日前,江苏省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走进无锡高新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教育基地,对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消防安全公益诉讼案件赞不绝口。

  2022年4月,新吴区某商业街发生一起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经有关部门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为临时垃圾转运点起火,引燃附近商户的招牌及小吃摊位。新吴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走访现场时发现,该商业街存在多处彩钢瓦等易燃材料搭建的违法建筑,还有电线私拉乱接、使用易燃建筑装饰材料等问题,火灾隐患较大。

  随即,检察官利用无人机对火灾现场及周边建筑进行全景扫描并制作3D数字模型。通过高精度摄像机拍摄现场过火面积、烟熏面积,深度还原建筑火损情况及附近建筑存在的电线私拉乱接、易燃装饰等,为公益诉讼调查固定证据。

  针对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新吴区检察院分别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街道、消防、城管3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完善消防设施、有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安全教育。

  随后,新吴区检察院专门邀请区委领导到院,利用公益损害风险防控教育基地内多媒体展示技术,全方位进行3D建模,一比一还原火灾事故现场情况,引起区委领导高度重视。在地方党委的大力支持下,该院联合街道、消防、城管、公安等部门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共同研究对该商业街开展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

  在调查取证及案件复查阶段,该院通过卫星遥感技术测量商业街火灾前后违法建筑受损、整改情况,同时对周围新增违法建筑进行监测,对该案的后续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回头看。截至目前,商业街内的易燃物品、违章建筑已分阶段清除到位。

  据了解,最高检制发“八号检察建议”以来,新吴区检察院迅速贯彻落实,能动履职,围绕辖区安全生产实际,以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产品、特种设备、工贸企业等“六大环节”为监督重点,出台《安全生产专项检察监督工作方案》,制定《“护企零距离”行动方案(2022—2024)》,用好“刑事+公益”联合手段,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

   听证会也是一堂安全课

  【宜兴市检察院】

  “检察听证不仅保障个案公正处理,还能借助听证会研判社会治理隐患,开展类案分析,健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合力,最终达到‘办理一起案件、教育一批企业、治理一个行业’的目的。”近日,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就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拟作不起诉处理举行公开听证会,该院检察长张志钢在会上表示。

  2011年2月,吴某甲与吴某乙共同出资成立一家起重吊装公司。2019年5月,汤某向吴某甲联系租用汽车起重机一辆。同年6月10日,吴某甲安排管某操控汽车起重机施工,因违规操作致机器失衡发生倾覆,砸伤在场施工人员许某。后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将汤某、吴某乙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审查案卷时,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可能存在不当,随后通过走访涉案公司查明:吴某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汽车起重机存在故障,仍安排将该设备出租用于生产作业;管某作为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在视线不清、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有人进入时违规操作;两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上述判断,宜兴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吴某甲和管某。

  鉴于检警双方在案件定性及涉案人员刑事责任认定上存在分歧,宜兴市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又考虑到该案发生在建筑领域,该院邀请了有建筑、法律专业背景的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5人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辖区5家企业负责人到会旁听。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和在案证据,阐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认为吴某甲、吴某乙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管某、汤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吴某甲、管某在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依法应当提起公诉;汤某、吴某乙责任较小,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作不起诉处理。

  听证员重点围绕上述4人的刑事责任、罪名适用等进行提问。经过评议,听证员及公安侦查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这场听证会,让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命根子’。”听证会后,参加旁听的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於文霞说。

  据了解,为全力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后半篇文章”,宜兴市检察院梳理2019年以来全市发生的14起建筑施工领域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形成分析报告,提出建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强制报告制度、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强化监理行业监管等针对性建议,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唐晓宇 杨敏凌 邦华 郝红梅 张文碧 贺俊丽 葛建国 唐健 缪佳薇 赵春燕 郭筱琦 袁俭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