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药品定价将取消 专家:降价的要比涨价的多

06.05.2015  13:26

  

  下月起,绝大部分药品价格不再政府定

  国家发改委5日宣布,我国将于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药品价格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取消政府限价后,药价会大幅上涨吗?政府怎么管药价?药价改革能否革除“以药养医”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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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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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政府将由价格管制者,变为价格机制维护者

  “这次改革是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顶层设计,由原来的政府‘单只手’管制药品价格转变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相关政府部门的角色将转变为药品市场竞争秩序和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的维护者。”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说。

  北大医学部药学院教授史录文认为,一方面,药价放开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性招标“唯低价是取”的弊端,缓解一些低价药的市场供应短缺状况;另一方面,通过药品采购机制的完善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作用,有可能促使药品市场“良币驱逐劣币”,将质量差、价格虚高的药品剔除出市场。

  事实上,为了不让低价药“一药难求”,去年国家发改委已放开700多种低价药政府限价。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社区居民李伟民说,他现在开药比以前便宜了40多块钱,“以前每瓶9.2元的罗通片常买不到,只能用50多块钱一瓶的氨酚羟考酮。

  “药品价格天秤的两端,一端是患者的利益,一端是产业的利益。”常峰说,在保证患者对于药品可及性的同时鼓励药品企业的生产、创新研发积极性,是药价改革的重要议题,也是医药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尤卓尔是天津药业集团开发的首仿药,刚上市时每支17元左右。但随着越来越多厂家开始生产,价格不断降低。

  “最近一次政府采购把价格压到最高时期的一半。如果不接受这个价格,只能在零售药店卖,但失去了公立医院这一主渠道,药店销售也会受影响;如果接受这一价格,意味着药店零售价格也要下调,没有患者会到药店买比公立医院贵的药。”该集团董事长李静说。

  李静认为,制药企业若想充分享受药价改革的红利,只能靠加强研发。“取消政府限价后,对于竞争充分的药品,企业盈利空间会进一步压缩;只有专利药和独家药,企业才可能有更多议价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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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地声音

  药企:自主定价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涨价

  就我国将取消绝大多数药品政府定价这一事件,昨天本报记者分别采访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医药生产企业及相关业内专家。

  【政府主管部门】

  定价虽取消,但监管一直在

  “取消对药价的直接干预,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了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市卫生局药政处处长金有生表示,此轮改革对市场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从方案中看,专利药品接下来仍实行国家谈判机制,低价药品和短缺药品已由企业自主定价和政府定点生产储备;放开定价的主要是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和非专利药品,这类药品使用量较大,市场竞争很激烈。”金有生说,这类用量较大的药品目前还是实行省级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这意味着政府的价格管控一直在,“在统一招标采购中,政府会根据企业报价、药品质量等制定一个招标规范和价格,过低或过高报价都不可能获得通过,这会倒逼企业合理定价。

  金有生表示,随着“取消药品加成”改革的逐步推进,药品对医疗机构而言只是一个医疗成本的概念,按病种付费将是医保支付方式变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果医保确定某一疾病医保报销总费用,每治疗一个患者,医保就向医院支付固定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的收入水平就取决于医生能否利用其专业水平,选择性价比更高的药品。药厂如若肆意涨价,自然不会被医院选择,这也间接实现了控制药品价格的目的。

  【药企】

  盲目涨价意味着丧失市场

  药品价格与老百姓生活高度相关,不少患者担心,这样的改革会引发一些药品价格的大幅上涨。“哪个企业敢随便大幅上涨?”白敬宇药业副总经理李斌介绍,在此前多轮改革中,我国已有数百种低价药品实行自主定价,该企业生产的80多种药品中有8种实行自主定价,“白敬宇眼膏早在10年前就已实行自主定价,当时的零售价为5元/支,而目前该产品的零售价为7元/支。

  在李斌看来,自主定价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肆意涨价,只是让药品定价更符合市场规律,“药品由政府定价后,部分药品价格已有10多年未变,但在这10多年间,国内原料药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药品的生产成本已经远远高于政府定价,对于求生存的药企而言,他们选择的路只有两条:其一,放弃生产,致使部分药品短缺;其二,变换包装后重新定出更高价格,通过‘公关’让高定价获得通过,这根本不是按市场规律办事。”李斌说,取消政府定价后,药品生产成本和定价“倒挂”的现象将得到纠正,但企业面对市场将更加谨慎,在政府统一招标及医保支付的变革方式下,盲目抬高定价就意味着丧失市场。

  【专家】

  未来降价药品要比涨价的多

  “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是由成本加一定利润的方式确定的,这一机制并没有体现药品疗效的不同,而官方对于药品成本也很难有准确的测算。”南京医科大学教授冷明祥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政府定价方式看起来控制了药品的价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导致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如果以高标准企业为基础定价,会为低标准企业留下更大的促销空间。如果以低成本药品为基础定价,好的企业就会生存困难。“应该说,此前的药品定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陷入左右为难,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定价模式给予了权力和利益勾结的空间,滋生了腐败。

  在冷明祥看来,这一改革最重要的目的是让药品得到更充分的市场竞争,一些过分虚高的药品价格会回归更合理的区间。“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药品生产处于过剩状态,竞争激烈的市场状态下,药企不可能只盯住价格做文章,而是会通过管理提高生产质量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降价的药品一定会远远多于涨价的。

  目前省物价局定价药品有800多种江苏省近期将出台药价放开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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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地举措

  目前省物价局定价药品有800多种

  江苏省近期将出台药价放开细则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江苏省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政策,并将于近期出台细则,明确省管药品价格的具体改革办法。

  目前江苏省物价局定价的药品有800多种,范围包括:列入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列入2005年版江苏省调剂进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不含地方增补的与国家同品种的处方药剂型);《国家医保目录》和《省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院制剂、《国家医保目录》和《省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

  《国家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和纳入《省医保目录》中的品种,以及《国家医保目录》和《省医保目录》所列的民族药,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为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定价形式为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制定的出厂(口岸)价格,按规定办法制定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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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

  我国历年来的药价改革

  1996年 原国家计委公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药品定价将采取分类定价的方式,即专利药、原研药、国内仿制药等都将有不同的定价原则。

  1998年 原国家计委出台了《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各地物价部门先后多次降低药品价格。

  2000年 《药品定价办法》出台,对药品实行3种定价形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占77%左右。

  2012年 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药品成本调查正式启动。

  2014年5月9日 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取消了政府制定的低价药最高零售价,在日均标准费用内由企业自主定价。

  2014年11月25日 国家发改委下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指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或出厂价格”。

  2015年3月5日 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2015年继续深入推进医药卫生改革发展,取消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

  2015年3月17日 由国家卫计委负责起草的《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正式结束了在国家相关部门间的意见征集,将成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药价改革中最具市场化和国际化管理思路的药价谈判机制,正式进入立法程序。(邹伟 顾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