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日报聚焦:记者、卧底、替考,三个词组合起来不惹也难

09.06.2015  09:48
新华日报聚焦:记者、卧底、替考,三个词组合起来不惹也难 - 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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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P

  

  最新进展>>>

  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7日上午,包括卧底记者在内的多名“枪手”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了考试。随后记者向当地警方报案。据卧底记者透露,“我进场考试,最后在考卷上写明卧底一事,请求考卷作废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该记者考完后被带走,表明了自己的身份。

  记者8日从江西教育部门获悉,媒体披露6月7日南昌十中考点发生高考替考后,江西省、市公安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连夜开展侦查、追捕工作。到发稿时为止,南昌地区高考替考涉案人员已抓获9名。目前,案件正在公安机关加紧侦查中。 本报综合

  专家观点>>>

  高考作弊违法成本低

  在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郝志学看来,与参与舞弊双方获得的巨大利益相比,相关部门对考试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显然远远不够。而且实施处罚的主体多数是教育行政部门,带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机关很少介入,使得行为人、参与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恃无恐。

  防范舞弊立法存缺陷

  专家指出,刑法和保密法等法律只是规定了单一的对泄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很多严重的、社会影响极大的作弊行为还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行政管理人员、考务工作人员、监考教师以及考生的处理大都为短期的行政处分,处罚力度普遍偏低,难以对作弊者起到震慑作用。协助作弊行为的惩处存在法律空白,试题买卖、替考、团伙作弊、非法制造作弊工具等行为无法得到遏制。

  司法机关介入有难度

  “高考—媒体曝光舞弊行为—教育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公布处理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党纪处分,少部分人可能移送司法机关。”教育专家熊丙奇说,这一程序存在很大问题。教育主管部门本身就应该作为调查对象。

  郝志学说,面对高考舞弊,司法部门在执法时会认为这是教育部门的职责,司法机关针对高考舞弊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找到执法依据。舞弊行为只有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才被移送司法部门,再加上一些部门的包庇、纵容,使得有些舞弊行为呈规模化、隐蔽化、专业化、利益化趋势,司法机关深度介入具有一定难度,也导致教育部门和司法部门配合力度不够。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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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卧底”折射的社会现实更值得反思

  替考事件本身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记者卧底替考组织才是最大的亮点。替考事件,不是以此次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冒充枪手为首次,相信也不会以此次事件为末例。去年,媒体曾报道了系列替考事件。发生在河南的替考事件中,替考者考出重点本科线的成绩可得5万,即使因意外进不了考场,也仍能拿到1万元的酬劳……相关报道内容在核实确认后,已经向替考者和被替考者两地警方报案。

  但是,以往的这种媒体曝光即使有画面,可谓“人赃俱在”,其调查处理结果仍不脱“大事变模糊,小事变乌有”的结局。类似于替考组织内部如何运作等关键性证据,靠采访转述、甚至靠视频画面,都很难砸实。而相关查处,也正是利用关键性证据难以落实的特点,“抓小放大”,高调处理替考者,用以遮盖被替考者运作替考行动的种种社会关系及其打通手段。但正是这种社会关系及其打通手段,才应该是调查和查处的重点所在。替考事件越来越多,替考越来越组织化,替考组织运作越来越顺畅,都说明有涉替考的社会关系及其打通手段越来越有效。

  所以,媒体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实是“被逼”无奈。非此则不足以把替考事件的关键性证据掌握在手,亦不足以去质疑以往对此类事件的查处是否过于粗糙和随意。这就是媒体记者卧底所对应的社会现实。因此,记者卧底“参与”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实际上是用“以身试法”的方法固定证据。这种方法与其说是媒体在为考试制度充当价值守护者,进行所谓“监督”,还不如说是为那些有责维护考试制度保持公平和公正的政府部门提出了应该如何行动的问题,并以身做出了示范。记者卧底替考组织的结果,将使有责部门在查处替考事件时,面临远比以往更加逼仄和公开的外在约束,模糊处理的可能性变小。

  能够运作成功替考的被替考者及其家庭,用以往报道中提到的高考替考组织者的话说,“来找的都是有钱的、当官的孩子”。有钱的,当官的,这两者,一用金钱,一用权力,都是用不公平的手段来攫取社会资源。有钱人的孩子继续有钱或当官,当官人的孩子继续当官或有钱,这种现象并非不可以。但如果这种社会现实是以非公平、非公正和非正义的途径而达致,则考试这条相对最开放、最公平的社会流动通道也将成纯粹的摆设。

  在上述替考事件中,一个有意思的社会现实引发人们思考。据报道,某被替考者来自山东,其父在上海经商。按说,有钱运作替考的人,想必至少是在生意上小有成功之士。从山东到上海,从世代居住的农业县到国际大都市,正常情况下,这样的人应该已经完成了身份意义上的社会流动。并且,具有这样身份的人,已经完全可以把这种身份传递给下一代。这就是说,据有这种身份的人,其下一代的社会流动渠道已经不止高考一路,不必以非法手段来谋取通过高考的身份转换。

  其实,谁都知道,在中国当下,一个山东人在上海经商,并不一定意味着其身份转换的完成,其后代也仍然要通过“独木桥”去谋取大都市的身份。这当然不是其以剥夺别人“过桥”机会为代价而“过桥”的理由,但这个现实,却无异让考试制度负载了更大的社会公平责任。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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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10年至少9起替考

  2015年江西十余人跨省替考

  十几名替考人员中多人来自湖北知名高校。约有6人的替考考点为南昌十中,并被要求自称是南昌二中学生。

  2014年河南杞县替考案

  枪手由牵线人从高校选出,多为农村大学生。最终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立案侦查9人,刑事拘留5人,3名处级干部受处分,1人免职,5名教师被移送司法,华师大一名替考研究生被开除。

  2014年山东济南18人替考未遂

  警方卧底替考集团,枪手被安排至河南等地替考。出发前18名替考考生被抓获,组织者王某被控制。

  2014年陕西韩城1人替考

  一名高考替考者在最后一门英语考试中被监考老师发现。经查,考生习某某的父亲习生林为该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所长,后习生林被免职,接受调查。

  2012年河南查出25名高考替考者

  郑州、开封等地多所高校的师生构成了一张严密的替考网络。从2011年9月份开始物色“合格”“枪手”,并于2012年6月6日这一天,将大学生“枪手”送到开封、商丘、周口等地的雇主手里。

  2008年甘肃天水作弊案

  甘肃天水作弊案件共发现高考替考9个考点31名考生,其中“移民+替考”考生15人,移民考生14人,替考考生2人,均来自山东省阳谷县。涉案5人分别被判5个月拘役至3年有期徒刑。

  2007年安徽砀山41人替考

  30多名来自合肥的大学生成为枪手,当地的中学老师和社会闲杂人员充当“中介”,分别在枪手的证件办理和“考务”方面提供一条龙“组织服务”,当地教育局招办主任、副主任参与其中。后至少5人获刑1年至2年6个月。

  2007年河南郸城4人替考

  郸城二中教师李海申在北京高校寻找三名理科生和一名文科生去郸城替人参加高考。这四名替考对象中,一人系郸城二中副校长之女,另一人为当地某局副局长的女儿。后郸城二中教师李海申被控制,教体局局长等十多人受处分。

  2006年陕西省洋县高考替考

  由洋县个别教师出面,组织部分高二优秀学生参加替考。后当地教育局局长、副局长、洋县中学校长等17名事件当事人被处理。

编辑: 燕志华、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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