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新纪律严禁干部及亲属“插手”土地开发

24.10.2014  10:17

龙虎网讯 (记者 江瑜)7月底,省委巡视组向我市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我市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等领域反映的问题较多,跟踪查处力度不够。为严格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防止出现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以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严格我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昨天,相关人士对《纪律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

规划和方案设计,相关干部不得以个人意愿干预

[规定]对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中需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项目进行招标组织和管理,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殊项目及委托院士、国内外知名设计师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外,严禁直接指定服务单位。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修改的,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准程序。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不得以相关干部个人意愿违反程序干预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

[解读]条款对规划工作中的政府采购和审批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在进行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过程中,要保护和彰显城市特色,对历史文化街区、景观视廊等进行严格的规划控制,其周边建设项目应按照高度分区控制要求。“我市已经建立城乡规划委员审议、议事制度,对于列入委员会议事范围内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严格遵循议事规则。”相关人士说,这项制度有助于实现规划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不允许土地捆绑出让,用地预审不能违反总体规划

[规定]严禁将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与工业研发等产业用地捆绑出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地政策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解读]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实现完全的市场化竞争,工业、研发用地具有特殊的产业建设发展要求,如两者之间捆绑出让,必然对经营性用地形成充分市场竞争、体现市场价值产生影响。土地供给必须符合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规定,不能超出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限制。

土地和房屋征收,严禁“未批先征”、“未征先拆

[规定]严禁“未批先征”、“未征先拆”。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资金使用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做到专款专用;实施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补偿标准,不得冒领、截留、侵占、挪用各项补偿款。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征收项目现场对征收政策标准、房屋调查情况、补偿实施方案、征收操作流程、产权调换房源、保障安置房源等进行公示;严格规范征收补偿决定行为,签约期限内不得下达补偿决定,超过签约期限的不经商谈不得下达补偿决定。

[解读]《纪律规定》对土地和房屋征收作出了严格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在未经批准的,未按程序办理房屋征收手续的,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对存在的风险点未进行化解或化解不到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得进行征收和房屋拆除。《纪律规定》还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决定行为作出了严格规范:签约期限内不得下达补偿决定;超过签约期限的,不经商谈不得下达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必须公开;征地房屋拆迁严格落实联合确认制度和跟踪审计制度。

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规定]经营性用地严格执行市场评估地价、集体会审定价和政府审定地价制度,工业(科研)用地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和政府审定的地价执行。严格土地出让条件的设置,除项目本身所要求的条件外,一律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除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建设要求、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必须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

[解读]“《纪律规定》可以有效防止一些土地出让中的违纪行为发生。”有关人士说,有的区政府、开发园区、平台主体在前期招商时,为了确保项目落地,往往会承诺项目单位设置一些招商条件,以降低市场竞争;有的擅自向意向单位承诺突破法定规划的规划条件或承诺签约后由平台主体负责规划调整,对这些行为,《纪律规定》明文制止。有些用地单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故意逃避义务,应代建的幼儿园不建,应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不移交,造成很多后遗症,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建设要求、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该一一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中,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一律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土地闲置,政府原因造成的要限期消除影响因素

[规定]拆迁交地、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限期消除影响因素;经认定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土地出让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应对照合同出让用地条件进行复核,涉及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等用地条件改变的,在评估基础上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增加收缴土地出让金,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

[解读]由于土地闲置原因复杂,特别是政府原因中又涉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单位等多方主体,从加快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存量用地资源、促进土地开发利用角度,必须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调查清楚闲置原因并进行闲置土地处置。“在当前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项目超出合同约定条件实施开发建设并获取额外收益的情形,但却未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价款。”有关人士介绍,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实施开发利用土地,在项目用地建成后,应采取有效的用地条件复核检查工作机制。

规范领导干部行为,严禁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

[规定]严禁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参与承担与该领导干部所在辖区或行业的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规定。严禁我市规划、国土和住建系统现任公务人员作为专家参加本市规划设计、工程等方案的评选、评审等工作;退休公务人员作为专家不得参加本市本系统项目的评选、评审。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各种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征收拆迁等工作,严禁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解读]这些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中,出现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防止在规划设计和方案评选过程中,出现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等工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其直系亲属插手相关工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相关党政纪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 南京日报   编辑:吴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