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宣判失独老人每月可看孙子一次

09.07.2015  10:55

 

  独生子意外身亡后,无锡一对六旬老人将所有精神寄托都放在了不满2岁的孙子身上。然而,由于和儿媳积怨较深,两位老人在探望孙子的问题上,多次与儿媳发生争执。在一次剧烈冲突后,儿媳一怒之下直接阻止他们探望孙子。

  无奈,老人将儿媳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他们看望孙子的权利。昨日下午,这起备受关注的江苏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在北塘法院审结,法院判决老人在孙子10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通讯员苟连静

  案情:探望孙子起纷争闹上法庭

  陈锋夫妇(化名)的独生子小陈,与女孩王巧(化名)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小陈突然意外死亡。对于小陈的死因,陈锋夫妇与儿媳妇王巧间争议较大,并因此积怨。但当时王巧已有身孕,于是双方经过商议达成一致意见:生下孩子。怀孕期间,陈锋夫妇给了王巧共计4万元营养费。

  2013年10月底,王巧产下孩子聪聪(化名)。聪聪出生后,陈锋夫妇先后两次探望孙子,气氛都比较友好。但2013年底,在第三次探望时,双方却发生了冲突。经当地妇联协调,矛盾有所缓和,其后老人以每月一次的频率探望孙子。2014年8月底,双方又为探望孩子的事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王巧自此拒绝再让老人探望孩子。

  于是,一心扑在孙子身上的老陈夫妇为维护自己的探视权,将儿媳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判决自己每月享受三次探望孙子的权利,并希望儿媳王巧能在老人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庭审:

  儿媳请求驳回老人诉求

  6月30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作为被告的王巧也是满腹委屈,她说,腹中胎儿仅有月余的情况下,丈夫就突然离世,自己本就非常伤心,可公婆却将丈夫的死因归咎于自己。即便如此,她还是忍辱负重决定把孩子生下来。然而,公婆并没有因此消除对她的怨恨。

  “每次他们来看孩子时,我们一家都极尽所能提供方便,但只要他们来就会有冲突,为这甚至一度报警处理。”据此王巧认为,公婆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他们母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希望法院能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两位老人希望通过探望孙子能够得到一丝安慰,而且探望也有利于孙子的健康成长。”原告代理律师第一次庭审后表示,尽管法律对隔代探望权无明文规定,但允许祖父母探望孙子符合公序良俗。

  判决:

  老人每月可看望一次孙子

  昨日下午,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并判决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虽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无排斥或禁止。陈锋夫妇系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他们对子孙有着强烈的精神寄托感,而该精神寄托感的具体表现就是能否与子孙相处,因此他们要求探望孙子的诉求符天理、合天伦。

  最终,法院综合具体情况,支持了陈锋夫妇的隔代探视诉求,判决老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至聪聪十周岁时止,可每月探望聪聪一次,王巧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的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探望地点除陈锋夫妇与王巧商定的地点外,以王巧经常居住地或由王巧指定的地点。

  法官说法>>>

  婚姻法不禁止祖辈对孙辈探望权

  负责审理此案的高鑫法官指出,我国《婚姻法》虽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无排斥或禁止。

  而此次判决的关于探望的频次和时长,高鑫法官解释说,原被告双方都是无锡本地人,考虑到双方积怨较深,而原告方在探望孙子时,又需被告或其家人的协助,在双方关系未有实质性改善的情形下,每月三次的探望,确有强人所难之处,故判定以每月一次为宜。此外,基于孩子尚幼(不足两周岁)的现状,判决在孩子成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前,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基于本案诉请的特殊性,予以相对宽泛的判决为宜,也有利于当事人对判决的可履行性。

编辑: 吴宇鹏、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