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2月起实施 遭遇天灾人祸可获救助

31.12.2014  09:37

  新华报业网讯 昨日,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确立了救急难、托底线、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原则;其中,公民遇到“天灾人祸”等急难变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向民政等部门求助被写入《办法》。今后,如何以法治方式守住民生底线,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作了详细解读。

  有急难可申请临时救助

  《办法》规定,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性救助。

  “他们不是传统救助范围内的低保、特困供养等贫困供养人群,但确实陷入了极大困境,今后就能获得及时救助,而且要提供方便快捷、简化流程的救助。”侯学元说,针对这部分人群,要建立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综合施救的长效机制,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

  事实上,今年7月,省内已有5个设区市和其他设区市的10个县(市、区)试点“救急难”。

  11月,南京高淳区地方媒体报道了一则“每天都生活在希望中的19岁白血病青年”的新闻。当地民政部门迅速跟踪,找到了淳溪镇南塘村的19岁学生吴浩楠。吴浩楠今年4月突然查出患有白血病,住院5个多月花费31.4万元,医保报销后还要自己负担20.23万元,后期的治疗也是一笔大额费用。针对这一情况,民政部门为他家申请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并和区慈善总会对接,争取慈善医疗救助。

  侯学元表示,救急难应当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倡导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并举,充分整合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托底政策,并与“110”、“12345”等系统联动,形成困难群众紧急救助机制,缓解突发变故给群众正常生活带来的冲击。

  救助不再分“城乡

  新《办法》对社会救助的提法不再出现“城乡”之差。侯学元解释说,《办法》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对各项救助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救助方式、资金渠道等,均作了城乡统一的规定,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上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可以统一城乡和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目前,全省城乡平均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36元和464元,城乡标准之比降低到1.16:1,远低于城乡居民收入之比。苏南5市的低保标准已实现了城乡并轨,苏中、苏北大部分地区低保标准的城乡差距仍客观存在。规划到2020年,我省将以县为单位基本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一体化。届时,救助保障不再分“城乡”。

  侯学元说,目前的救助体系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如救助政策“碎片化”、救助对象认定手段不完备、对身陷急难的困难群众救助网络不健全等。对此,需要用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此次《办法》的实施,能进一步编密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建立申请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不久前,张家港市乐余镇的王某向镇民政办提交了低保申请,一家三口申报的月收入是1800元。经授权后,张家港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查,比对系统报告显示:王某名下有一套90平方米的商铺和一套位于某高档小区120平方米的住宅。市民政局据此未予批准其申请。

  《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救助应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农业农机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据悉,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省市均已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但联网查询的部门还有局限性。目前只有苏州已出台《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实施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信息查询的具体内容、实施主体、授权委托、查询方式、查询周期以及保密要求,率先突破了金融资产信息核对的瓶颈。按照新《办法》,今后所有涉及部门都要逐步实现信息联网,确保救助的公平公正。 本报记者唐悦 本报实习生孙韵

原标题: 遭遇“天灾人祸”可获政府救助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