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明年2月起实施 物价上涨时困难群体将获补贴

31.12.2014  21:53

      今天,记者从江苏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当物价上涨时,困难群众将获得相应的价格补贴。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共有13个章节、82个条款,构建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结合江苏实际,突出了“救急难”主动发现机制,完善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管理服务模式,细化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划分对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规范了临时救助对象和申办流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内容。

      建立低保标准增长机制 完善低保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办法》提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低保标准增长机制,适时调整低保标准,缩小城乡地区之间低保标准差距。有条件的设区,可以统一城乡和行政区域的标准。

      《办法》规定,为确保低保真是公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姓名、家庭收入、保障金额等信息进行长期公示。省政府还要求各地健全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还提出了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制度的衔接,规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人员,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低保人员就业后家庭收入在当地的低保标准的1倍以上2倍以下,并且主动申请退保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继续给于其家庭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突出“救急难”主动发现机制

      《办法》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突出了“救急难”主动发现机制。内容上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救助主体上倡导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并举。在制度设计上强调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着力构建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综合救助的长效机制,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

      《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明确受理、分办、转办、反馈流程和时限,及时登记、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统筹救助政策、救助资源、人员管理和经办服务。

      “在突发临时救助上,不像低保审批那样繁琐,要早发现,早介入,早援助。动员社会力量,快速响应简化程序,无论是12349还是12345要联网响应,让遇难群众第一时间得到援助。”江苏省民政厅厅长候学元表示。

      救助、低保与物价上涨挂钩

      《办法》指出,设区的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当启动面向最低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机制。省民政厅副厅长章大李表示,民政部门将密切关注春节期间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

      《办法》规定,当月度省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时,相关省辖市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发放价格补贴,当价格指数涨幅超过5%时,补贴标准增加50%,确保困难群众节日期间的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2014年,全省民政部门共发放困难群众物价补贴资金8026万元,缓解了物价上涨对困哪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