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5年规划纲要部分内容解读

13.03.2015  02:12

  “失信”分三等,都有相应处罚

  公务员诚信报告将成为升职考核依据、失信行为可分3个等级、信息查询有严格要求……昨天,在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信用办、省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江苏出台的以“一网三库一平台”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5年规划纲要,进行了部分解读。

  公务员诚信报告将成升职考核依据

  此次公布的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5年纲要,重点关注4个方面建设,即: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省信用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打造政务诚信,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全过程;要增加政务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加强对政府履行职责的监督考核,将政府部门诚信状况列入机关作风评议重要内容。

  对公务员,要建立其诚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违法、违纪、违约等。这些档案信息,将作为公务员升职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这位负责人说,加强商务诚信建设,重点是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对市场诚信、失信行为,要作为其“进入”或“退出”市场依据,促进企业自觉履行诚信义务。

  “社会诚信建设的重点,突出的是对自然人的信用建设。”省信用办这位负责人说,重点加强对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并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

  而司法公信建设的重点,则是要推进公、检、法、司等领域的执业人员的信用建设,树立司法公信。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加强虚假诉讼预防、惩治力度。加快公安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人口户籍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的交换共享。

  失信行为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相应处罚

  诚信与否,失信到什么程度,届时将出台一整套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比如,对失信行为,考核可能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3个等级。”省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一般失信行为,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改正,也可采取提醒、警示约谈的方式给予惩戒;对较重失信行为,相关部门要作为日常监督或者抽查的重点,不仅受到处罚,可能本该享受的优惠政策、资金扶持也被取消了。对严重的失信行为,不仅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严加惩处,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据介绍,“黑名单”将重点关注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环境安全、合同履约等领域的不诚信行为。

  而对“诚信标兵”、“诚信之星”、“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等守信者,不仅要列入“红名单”,向社会公示表彰,各级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要对其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并优待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当然,对于一时的轻微失信,也要帮助其重塑信用。”这位负责人说,对这些轻微失信者,通过教育培训、社区矫正、动态管理、强化指导等手段,对其实施信用修复。

  信息联网互通、信息共享,但查询要有授权

  据介绍,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成后,将与省级各部门、省辖市和县(市、区)各级平台的子系统互联互通、信息交换。下一步,将实行与国家级以及外省市的互联共享,消除信用信息的“壁垒”和“孤岛”。

  目前,我省正按照服务全省、接轨长三角、面向全国的要求,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一起,共同建设“信用长三角”信用信息平台。

  如此广泛的海量个人信息,如何确保其征集合法、保管安全、不被滥用?

  “信用奖励、失信惩戒、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安全、信用信息应用等,都将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省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应用更要依法依规。比如,信息查询,不是谁想查就能查的,都要按规定来。除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可以按照相应的权限获取数据,或按照相应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之外,非经当事人或当事企业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不得查询信用信息。

  (转载自2015年3月12日《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