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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杨月)江苏沿江八市均设立驻河(湖)长制办公室联络检察官,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12月8日上午10点,江苏检察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办案,助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工作。
多元共治 加大长江保护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2020年1-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83件290人,提起公诉1235件2702人;办结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062件,较去年同期上升了71.3%;办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864件,起诉276件,起诉数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50%。
长江岸线资源作为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一环,是统筹开展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抓手。江阴市检察院针对某公司擅自占用长江江阴段江滩建设码头的违法行为,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水利和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召开整治联动会议,共移除土石方24万立方米,拆除钢筋砼构件500立方米,消除了航行和泄洪隐患。扬州市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偷排废水污染通江河流案中,通过诉前推动企业主动缴纳修复赔偿金,开展生产工艺自查、对技术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在此基础上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代表、行政执法机关代表等参与。
“全链条”式打击 保护长江生物资源
江苏检察机关一直以来坚决贯彻“长江禁渔”工作部署,今年还联合公安、法院、农业农村等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中,依法对捕捞、贩卖、收购进行“全链条”式打击;南京市检察机关也办理过一起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民事公益诉讼案,这也是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审理的第一案。南京市检察机关对王某某等59人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禁用渔具、在长江禁渔区非法捕捞鳗鱼苗的行为以及非法收购、贩卖形成的非法捕捞联合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索赔长江生态资源损失,从根本上切断利益链、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网格长+河(湖)长+检察长 生态治河新模式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常州市检察院联合市委政法委等出台了《意见》,建立网格化社会治理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机制。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还牵头召开“网格长+河湖长+检察长”协力加强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会签了《关于建立“网格长”+“河湖长”+“检察长”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生态治河新模式。
据了解,江苏检察机关接下来还将继续认真贯彻省委和高检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开展“守护长江”工作,深化协作机制,加强专业化建设,积极履行监督执法、索赔生态环境损失、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检察职责,为长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