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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2018  15:13

   靖江检察四年精准调查算好公益账

  8月16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判决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等费用5482.85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省政府作为原告起诉的生态环境赔偿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天价赔偿额是如何得出的?日前,记者来到靖江市检察院,听一听检察官的讲述。“监督诚不易,完美价更高。在长达四年的持续公益调查中,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加强上下联动,强化精准监督,才真正成为创造优质检察产品的能手,通过办案让群众看得到公平正义。”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贵感叹。

  “2014年的5、6月份,靖江市长江饮用源地取水口两次因水体污染而被迫中断取水几十小时,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排放危险废物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后,靖江市检察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调查,检察长挂帅,民行检察干警全部跟上。”靖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分管民行工作的检委会专职委员丁明霞记忆犹新。

  四年前,环境公益调查还是新生事物。对基层检察机关而言,既没有现成的长江水体污染监督案例,也没有具体详尽的工作机制。在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靖江检察干警大胆探索,会同政府办、环保、海事、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多次召开调查座谈,通报刑事案件办理进展,指导相关部门收集环境损害的证据,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为提起公益诉讼做好积极准备。

  如何精准地测算污染损害情况,是首先必须解决的难题。专业的事必须专业的人来做。

  该院会同环保部门经过反复咨询、筛选,最终聘请了省环境科学学会作为鉴定评估机构,拟采用等值分析方法进行损害评估。鉴于当时有个别河道污染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采用了虚拟治理成本法且得到了法院采纳,有人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面对疑问,检察干警始终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态度,既不迷信,也不盲从,而是往返于职能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一次次地磋商,一次次的论证,并保持与省政府代理律师、省环保厅的密切联系,就诉讼请求范围、执行方式等提出合理建议。

  “那些时候,我们不是与环保等部门反复研究,就是在去省城找专家的路上。”靖江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岗位负责人、员额检察官顾正说,连他自己也记不清开了多少次会,跑了多少次省城。

  东南大学、省环境科学院相关专家认真分析后一致认为:虚拟治理成本法并不适用本案;长江作为母亲河,为沿江人民提供了丰富的水资源和鱼类等水产资源,加之案发后政府及时采取了投放活性碳、采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通过建立资源损失折现量和恢复资源折现量之间等量关系来确定生态恢复规模的资源等值分析方法,既是环保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办法(第Ⅱ版)》载明的优先选择方法,也符合靖江段长江水体污染实际情况。根据前述资源等值分析方法,省环境科学学会计算出了靖江段水体污染的损害费用,原告江苏省政府以此为据依法提起了诉讼。

  科学严谨的评估方法最终得到了审判机关的采纳。合议庭对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同期的另一起污染水体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也类推适用了同样的评估方法,并驳回了海德公司提出的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重新鉴定的请求,判决其赔偿环境修复等费用总计5482.85万元。(来源 江苏法制报 通讯员 盛振宇 朱 俊 记者 郎建强)

 

   常州公益诉讼一年立案151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一年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加大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从克服公益诉讼“线索发现难、诉前建议难、提起诉讼难”三大难题入手,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现新起点上新跨越。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发现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84件,经审查,决定立案151件,其中立案审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立案审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42件。截至目前,已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件。金坛、钟楼、溧阳等院针对校园周边、外卖平台存在食品安全乱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与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查处,有力维护了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据了解,为拓宽公益诉讼线索渠道,市检察院专门出台《常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线索有奖举报办法》,规定公益诉讼举报范围、途径和举报奖励金额,社会公众可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常州检察在线微信公众号的“随手拍”、登录市检察院门户网站进入“公益诉讼举报专栏”,或者直接到检察院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公益诉讼线索,并明确奖励幅度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全市两级检察院还建立了公益诉讼线索管理员制度,指派本单位具有一定公益诉讼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助理担任线索管理员,负责举报线索的收集、整理、移送和反馈工作,实现公益诉讼线索管理专人专岗专责。

  针对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衔接不紧密,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难问题,市检察院通过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与行政机关会签文件等方式凝聚共识。目前,市委、市政府印发《常州市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支持行政公益诉讼。该《办法》通过规范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行政领域、调查取证权力、一个月答复期限等举措,全面强化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和效果。同时,市检察院分别与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会签了一系列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通过会签文件方式打通了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息沟通渠道,形成案件移送制度。(来源 江苏法制报 通讯员 张利国)

 

   海州检察“一个中心三项机制”深入开展公益诉讼

  2015年以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将其列为一把手工程,并将收集案件线索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突破口,提升线索收集能力。今年积极打造“一个中心三项机制”的线索收集方案,全方面多渠道收集公益诉讼线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建立公益诉讼信息中心,打通线索收集的信息渠道。2017年海州检察院创新推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创新项目,在自主研发管理软件的基础上,把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的数据接入平台管理。截至目前,共有34个行政执法单位登陆平台录入信息,收到网上及书面报备行政执法依据1000余条,其中行政处罚134条,行政许可202条,移送案件线索13条,接收案件线索13条。今年以来,该院还结合外地经验,在对各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研判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现有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的科技投入,重点针对环保、药监、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领域,链接市场食药品监管、环保的263热线,政府的12345热线、检察12309热线等,建立公益诉讼信息中心。该信息中心目前有8台电脑,每台电脑对接一个线索收集端口,使各家端口移送信息可视化,形成既独立不干扰又便于整合的信息整体。中心上线一个月以来,收集线索50余条,推动该院发出检察建议10件。6月29日,海州区人大组织20余名人大代表参观该院公益诉讼信息中心,给予了高度评价。

  建立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助推线索收集的横向联通。出台《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建立健全部门内部横向联系机制。该意见对公益诉讼的概念、范围、线索移送、协作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诉讼监督、控告申诉、司法救助等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要及时梳理并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做到内部线索移送无缝衔接、快速流转,配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形成以民行部门为主导,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作配合的公益诉讼格局。今年以来,海州检察院民行部门收到其他部门移送的公益诉讼线索12件,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发送诉前检察建议5件,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1件。

  建立外部机关对接机制,形成线索收集的外部合力。与区纪委、监察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监察职能、行政公益诉讼职能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即监察委在查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户县移送。建立日常联络工作机制,由双方联络员负责案件线索的登记、管理、移送和反馈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建立共同督办工作机制,对移送的案件线索,双方及时就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反馈,对疑难复杂案件可协作会商,强化自身监督工作。通过案件线索移送反馈、联合监督检查、信息资源共享等多种方式,形成公益诉讼线索搜集合力。

  建立联络触角延伸机制,打造线索收集的前沿阵地。充分发挥其三个派驻基层检察室深入基层一线的优势,集中检力摸清本辖区内所有山川、河流、农田、水利、畜牧业养殖及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自然概况,收集本辖区内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将检察触角延伸到乡、镇、村,对可能成案的线索高度重视,及时上报。近期拟在派驻检察室建立公益诉讼联络员制度,聘请公益诉讼联络员,形成以派驻检察室为抓手,建立覆盖辖区的“检察院——检察室——联络员”架构网络,全方位收集案源线索,真正使派驻检察室成为收集公益诉讼线索的“前沿阵地”,提升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率,为检察机关宣传公益诉讼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今年以来,海州检察院已收到派驻检察室移送线索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件。

 

   常州经开区行政公益诉讼成效显著

  自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江苏省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共发出检察建议65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立案10件,总计督促挽回国有财产损失近300万元,修复耕地45亩,清理违法倾倒垃圾约1万立方米,追回2万余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017年12月,该院在履职中发现,常州某制管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了位于遥观镇的一块总面积2万余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该公司支付了250万元保证金后,剩余的500多万元出让金一直未支付,且该公司已背负了2亿元左右的巨大债务,企业处于破产边缘,已无力偿还土地出让金,国家财产正面临重大损失的危险。

  为此,该院向相关国土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国土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行动,找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并经批准,依法解除了出让合同,没收了土地出让保证金,并收回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016年初,常州经开区某街道将辖区圩堤加固工程交给主要从事保洁业务的朱某承接。开标时,朱某通过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手段获得了上述工程。中标后,朱某在未制作施工图纸、未制定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当年7月遭遇暴雨,该工程某段圩堤出现开裂,存在溃坝危险,街道遂实施突击抢险,支付抢修费用50万元。后经审计,朱某原工程虚列工程价款27.7万元,因工程款未全额支付,实际造成损失14.4万元,加上抢修支付的费用,造成国有财产实际损失共计64.4万元。

  2017年12月,该院向所辖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街道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向朱某追要财产损失64.4万元,同时以此案为鉴,迅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检查监督,并将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

  该院副检察长刘万国表示,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同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应互相支持,合作配合,加强有效衔接,形成行政公益诉讼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来源 江苏法制报 通讯员 汪 翰 万家乐)

 

   沭阳检察率先推行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业务双向见习制度

  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沭阳县环境保护局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业务双向见习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率先推行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业务双向见习制度,从而推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实现无缝对接。

  《办法》共10条,从明确业务见习原则,规定业务见习内容、完善协作反馈机制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明确业务见习原则。明确双方加强协作,适时开展业务咨询及业务交流活动,帮助见习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共同研究环保领域案件线索的获取途径、方法和调查方式、策略。

  规定业务见习内容。规定见习人员应当了解掌握见习单位的相关职能、内设机构分工、工作或办案流程等方面的内容。双方每年至少选派4人至对方单位开展为期30天的业务见习,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各项制度。

  完善协作反馈机制。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协作、人才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见习结束后,双方单位会同见习人员一起交换意见,由见习人员介绍见习收获,根据见习情况对见习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见习单位对意见建议进行初步反馈,以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

 

   江阴检察整合三种力量提升公益诉讼调查取证能力

        “随着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开,案件量不断上升,要发挥好公益诉讼职能,关键是要提升调查取证能力。”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公益诉讼部主任赵建新告诉记者,该院从公诉、控申和法警等部门抽调人员配足配强部门力量,并设置行政公益诉讼办案组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组两个专业团队,从固定证据、借助外脑、智慧科技等方面分步有序开展调查取证,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

  提前“介入调查” 及时固定证据

  “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广泛性等特点,调查难度大,证据易流失。”江阴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方静深有感触。

  去年5月,该院在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中发现,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开始擅自收购处置废机油,在处置过程中因废机油泄露导致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方静敏锐地意识到,该案涉及环境污染和公共利益受损,于是,联合办案组其他成员,制定预案列明证据清单,迅速提前介入。一方面赴环保部门调阅详细案卷,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查处过程,另一方面联合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掌握详细案情。

  通过调查发现,该案中另有两名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陈某和张某向唐某提供非法收购的废机油,而环保部门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江阴市检察院立即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正确履职,对两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进行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环保部门依法对陈某、张某非法收购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督促其修复了受污染的环境。

  今年以来,江阴市检察院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调查机制,提前介入涉及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10余件,通过调阅案卷、指导侦查、联合勘察等方式,全面快速掌握案件情况。

  借助“外脑调查” 解锁鉴定难题

  “公益诉讼涉及范围广且专业性强,尤其像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问题技术性极强,需要依靠专业机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今年5月,赵建新作为主要承办检察官办理了无锡地区首例环境污染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阴市人立五金公司在无环评许可、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酸洗模具冲洗过程中产生的含铬、镍等重金属的废水,通过墙洞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中,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不同于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民事部分需要对损害结果和赔偿数额等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因前期环保部门采样不及时以及自然净化等原因,损害结果难以测算,我们聘请了环境专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科学计算出了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顺利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保障。”赵建新进一步介绍了办案思路。

  该案在江阴市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3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以及相关行业企业主观摩庭审,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詹旭副教授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播放现场模拟实验视频,并回答了法庭提问。他向法庭介绍了为什么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以及适用条件和计算方法。“考虑到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经专家组综合评估,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倍数确定为3倍,以此倍数为基础计算得出损害赔偿金额为6.72万元。”通过对专门知识的分析,詹旭副教授给出了最终的结论。

  最后,江阴市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诉讼请求获法庭全部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将积极承担修复被损害环境的费用。“这为将来碰到类似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有利的思路,善用资源、借助外力可以提高公益诉讼准确性和成功率。”赵建新说到。

  下一步,江阴市检察院计划建立专家智库,从高校、环保、国土、行业协会等单位选聘专家学者形成公益诉讼专家智囊团,进一步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凝聚更强的公益保护力量。

  运用“科技调查”实现智能办案

  将公益诉讼与智慧检务有机结合,破解公益诉讼取证难题,是江阴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的又一力举。去年以来,该院运用科技手段,灵活开展调查取证,对人力到达不便、取证困难的地点,利用无人机进行全面拍摄和动态跟踪,采购智能水质测定仪、土壤重金属检测仪等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实地取证,有力提高了调查效率和取证质量。

  今年6月,江阴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在走访社区过程中,收到群众反馈的一条线索:某道路北侧河道内存在被污染情形,有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向河道排放污染物。“受河道周边地形限制,我们一直无法确切调查河道污染区域和污染情况,是否可以试试无人机航拍来调查取证?”作为该案办案组检察官之一的梅锦华提出了建议。

  随后,办案组启用无人机飞到河道上空,通过拍摄影像资料,全面侦察并掌握了被污染区域的位置、被污染范围、污染源位置以及损害现状和损害程度,再及时固定证据,为顺利办案打开了突破口。

  提高科技水平离不开人才,江阴市检察院建立了重大公益诉讼案件“1+X”调查取证模式,即由员额检察官与多名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团队,由检察官主导、技术人员和法警等协助,参与重大公益诉讼案件调查。这种模式实现了人力资源和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既缓解了调查力量薄弱的现状,也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该模式建立以来,运用技术手段调查取证5次,发现线索9件,收集证据40余份,法警参与调查取证累计3案10次。

  通过持续加强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力度,2017年以来江阴市检察院已受理公益诉讼案件125件,开展调查500余次,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6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来源 江苏法制报 通讯员 李君超 王苏燕)

 

   发现数十吨危险废物后 涟水发出检察建议为企业排解困惑

  “我们公司也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你们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仅妥善处置了这批危险废物,也帮助我们企业排解了困惑,悬了半年的心,终于放下了,谢谢你们。”日前,江苏省涟水县某环保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今年4月28日,涟水县检察院民行科干警在工作中发现,2017年2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涟水县河网办事处闲置小学院内非法处置废电路板22.476吨。案发后,涟水县环保局对尚未处置的废电路板进行了依法扣押,并存放在涟水县某环保有限公司的仓库内。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其所被扣押的废电路板均属于危险废物。

  2017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自愿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3万元。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2017年10月8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县环保局对危险废物一直未依法进行代处置,导致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今年5月2日,涟水县检察院立案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向县环保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县环保局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立即对涉案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单位代为处置。

  “收到检察建议后,我们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处置方案,并指派专人负责,限期代处置。从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到危险废物代处置完毕总计16天时间。现在我们已申请专项经费,委托具有资质的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处置危险废物,保证了妥善清运,有效处置。”在反馈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时,县环保局承办人这样说。

  日前,该33.48吨的危险废物已被具备资质的该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处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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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得安全、健康是每位百姓的心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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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台这个实施意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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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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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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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人员虽然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从事销售假药活动,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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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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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5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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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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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