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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2022  09:58

  “虽然王做了违法的事,但是他认罪态度比较好,还主动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公共利益得到了维护,再加上王某本身患有肌无力症,生活不容易,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双手赞成。”5月24日,在海安市曲塘镇某村委会,由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浦冬奎主持的公开听证会上,海安市人大代表周建春作为听证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王某从小患有肌无力症,成年后经过努力打拼在海安市曲塘镇经营了某家营业厅代理点。2019年11月,前来办理业务的顾某某(另案处理)告诉他有一个赚钱的机会:客户来办业务时,只要王某把手机号码发到顾某某的微信群里,顾某某操作注册京东等App账号,客户手机收到验证码后再把验证码发到群里就算完成一单,一单可以得到4块钱。王某觉得“举手之劳”还能赚钱,便同意了。截至2021年7月份,王某共出售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约1045个,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余元。案发后,王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2022年3月份,该案移送海安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王某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将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办案部门。

  为了进一步了解王某的犯罪原因,检察官依托“检网融治”工作机制,到王某的户籍地、经营的移动营业厅调查了解王某的日常生活、平常表现等情况。同时,公益诉讼办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对公众信息安全造成了损害,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过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办案部门拟对王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联合公益诉讼办案部门对王某进行释法说理,王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自己愿意出具道歉和承诺书,主动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3517.5元。

  最终,检察官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法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属于情节轻微情形,可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但王某的行为另涉及侵害公共利益,能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海安市检察院决定到王某所在村委会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听证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一同参加听证会的还有侦查人员、村委会干部、值班律师、嫌疑人及部分群众代表。

  听证会上,检察官全面介绍了案情,充分阐述了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听证员对王某的行为展开讨论并独立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在刑事部分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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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感谢检察院和各位听证员为我召开听证会,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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