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分享

16.03.2022  10:51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宿迁市首例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被告张某、冯某、刘某被判令连带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54000元,被告张某、冯某被判令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该案系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张某、冯某自2016年起经营某凉皮店,为招揽顾客,从刘某处采购罂粟壳,并在明知罂粟壳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况下,仍在其销售的拌凉皮和馄饨汤料中掺入罂粟壳粉,供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累计18000元。后经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抽样,委托专业检测公司检测,凉皮、汤料中吗啡、那可丁、罂粟碱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办案过程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予以专门提办。2020年9月,检察机关对该案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依法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在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对被告提出了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等诉讼请求。

   判决支持

  3月1日下午,由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围绕被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危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从检察机关是否具有该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等一一进行了陈述,对本案形成了完整的诉讼体系和证据链条。3月11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爱分享
  正义网北京3月15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 闫检察院
爱分享
  3月14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检察院
观点丨泰兴市检察官:室外空调安装员坠亡,谁之责?
自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放宽到从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