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新法规“上岗” 商家拒绝“七日不退货”将受罚

11.03.2015  18:44

  中国江苏网3月11日讯(记者 王逸男 通讯员 宫尚轩)网购商家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将受罚、商家对预付卡不退还金额将处罚、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对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也要受罚……今天,记者从江苏省工商局获悉,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实施,若遇到上述情况,消费者今后不只可以维权,工商部门还可以依法处罚还消费者公道。

   七日无理由退货”网购商家拒绝将受罚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即网购后悔权,是新《消法》最大亮点之一。可现实中,一些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此次《处罚办法》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今后,如若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退货纠纷,再也不用担忧卖家无理拒绝退货申请了。

  “我的店是做代购的,很难做到真正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基本是国内要一件我从国外带一件,不压货。如果代购都可以退货那真是没得做了。”淘宝店主“阿里美”向记者诉苦,对于《处理办法》,她则表示不怎么清楚,希望消费者能够理解商家的苦衷。

  天天喊着“大甩卖”“处理品” 将受罚

  “甩卖啦!清仓啦!最后三天!”许多市民对此记忆犹新,每天都是最后的一天,许多商家以此炒作,一喊就是一年。新《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和判断多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在消费生活中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常见原因之一。

  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只要是与消费者选择、判断、使用有直接关联的情况与信息,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对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应当做到真实、全面、准确,并参照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列举了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情形。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处局长陈柯表示:例如许多商家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及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对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相同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