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自称有最终解释权,不算数!

12.03.2015  08:40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15日起施行,省工商局详细解读多个亮点

  新华报业网讯 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将开始施行。新办法有哪些亮点能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宝?出现消费纠纷后经营者的扯皮行为是否能被解决?昨天,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其进行了详细解读。通讯员宫尚轩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徐晓风实习生潘文茜

  亮点一箩筐

  A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故意拖延不退要罚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实施以来扯皮情况颇多。

  《处罚办法》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等。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B列负面清单规定经营者质量保障义务

  《处罚办法》针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规定了容易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如:销售失效变质、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等。对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C列举多种误导消费者典型情形

  《处罚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列举了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情形。比如: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信息误导消费者等等。

“十三五”期间 中央财政实施2000多个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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