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法院出台意见顺畅拒执罪自诉程序

04.02.2016  08:47

  

  本报讯(记者翟 敏)昨日,记者从省法院了解到,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表示拒执罪自诉程序的运行将更加顺畅。

  拒执罪刑事自诉程序是最高院拒执罪司法解释新增加的一种追责程序,为申请执行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又一条有效路径。该《意见》呈现出两大亮点:一则明确启动自诉程序的条件,二则规范执行程序与自诉程序的衔接。

  根据《意见》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启动刑事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第一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或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的;第二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十五天不予答复的;第三种情形针对的是法院依职权移送的,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三种情形的规定,为当事人提起自诉提供了明确的路径,解决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问题。

  《意见》还从两个方面对执行与自诉的衔接做出规定。在立案前,对于拟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人,执行人员要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移交给权利人,以此减轻权利人的举证压力,促进刑事自诉程序顺利启动;在自诉程序进行过程中,自诉程序的进行不影响执行,在自诉程序中形成的和解、自动履行等材料,刑事审判部门要及时移送给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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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