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民政局当“爸妈”

04.02.2015  18:33

庭审现场           今天上午9点30分至11点40分,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受害女童的父亲、被告邵某在监狱服刑,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而受害女童的母亲王某经法院传唤未出庭,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

合议庭经过庭审、合议后作出了判决,支持了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本案相关信息均经过处理)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据了解,这起由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也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首个典型案例。

女童被生父侵害令人发指

所有的一切,源于一起令人痛心的未成年人被不法侵害的刑事案件。

2004年10月出生的女童小玲,父亲邵某是徐州本地人,母亲王某系河南焦作人,但双下肢瘫痪且智力存在缺陷,需要他人照顾。邵某与王某结婚时“入赘”河南,小玲的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河南。在小玲不到2岁时,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徐州市铜山区某镇生活。母亲则后来另外组建了家庭,并生了孩子。

起先,小玲由爷爷奶奶照顾,但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邵某一个人带孩子就出现了严重问题。邻居们反映,“他经常打孩子,打得非常重”,“没有朋友,没有兄弟姐妹”,以至于年幼的孩子常常饥饿难耐,跑出家门求助。

2013年间,邵某还将罪恶的魔爪伸向女儿,多次强奸、猥亵小玲,并将孩子打得伤痕累累,头部、脸部、四肢多处留下疤痕。2014年6月,好心的邻居带小玲吃了顿饭,期间孩子偶然间道出了隐情,遂报警而案发。2014年10月,铜山区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14年6月,就在公安机关侦办邵某案件期间,曾将情况告知王某家人,但王某仍未接回其女儿抚养。在邵某强奸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铜山区检察院对受害女童的遭遇非常关注,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小玲由于没有户口和家庭原因没有正常入学,她的母亲王某对小玲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且自性侵案发后半年多,对女儿不闻不问。小玲的祖父母早年已去世,在铜山也无其他亲属。

铜山区检察院发现上述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后,书面建议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吸取教训不让悲剧重演

2013年6月,发生在南京江宁区的两名女童因无人照顾而饿死家中的案件,曾经在一段时间内激发了社会强烈关注。对可能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等监护人,是否可以启动司法程序撤销其监护权,以及撤销后如何保障儿童权益问题,也一度引发热议。

为了不让“南京饿死女童案”重演,吸取类似发生的一系列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教训,铜山区相关部门积极介入了对女童权益保护的后续司法程序。

就在该案受理之前,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被申请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七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对有权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则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关工委等。

在此基础上,铜山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书,铜山区民政局于今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要求法院依法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其女儿指定合适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