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良性互动让公诉人与律师由“冤家”变“亲家”

20.10.2015  09:05

众所周知,公诉人与辩护人作为控辩双方的代表,各司其职、针锋相对,是法庭上的常态。在司法实践中,少数公诉人、辩护律师开庭时交锋,采取新证据突袭等手段“冷不丁”反驳对方,既有可能影响正常的诉讼进程,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程序的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然而,《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具体的听取方式,司法实践中,多由辩护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给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再由案件管理部门直接转交案件承办人,或者承办人主动打电话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这两种方式都是“单行道”,让辩护律师觉得不“解渴”,公诉人也听不到全面的辩护意见。毕竟只注重辩护意见的听取,难以及时得到相关反馈,不利于控辩双方的沟通和互动。

 

为更好地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辩护律师开展“对话”,适应审前主导的诉讼改革新要求。近期,市检察院在听取司法局、律师代表意见后,研究出台了《公诉案件“诉前交流”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规定》共17条,具体对案件承办人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与辩护律师沟通工作进行细化,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在接收辩护律师提交的相关手续时主动询问是否需要申请诉前交流,公诉案件承办人依据辩护律师申请及时启动诉前交流程序,三日内与辩护人开展“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当面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填写辩护人意见记录表,必要时制作听取辩护人意见笔录入卷;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或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意见或证据的,案件承办人还可以直接启动诉前交流程序,主动约请辩护人当面听取辩护意见。此外,还结合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相关规定,对案件承办人在开展诉前交流过程中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等方面作了详细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规定》,市检察院还将在门户网站律师预约专栏中升级“诉前交流预约”功能,切实建立来访、来电、上网“三位一体”的诉前交流预约通道;还依托“一站式”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在原先律师阅卷室基础上增加“诉前交流办公室”,为开展诉前交流工作提供硬件支持。

 

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朱荣平律师对“诉前交流”工作规定有话要说。今年朱荣平在代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发现,该案案情复杂,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也不尽合理,他根据阅卷情况写了五页的辩护意见,但仍感觉“意犹未尽”,他通过预约后,来到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当面交流。第二天,朱荣平根据自己在卷宗材料复印件上作的标记一口气讲了一个多小时,把证据材料里存在的问题全部列举了出来。承办检察官一一作了记录,还根据自己的审查情况就认定犯罪数额的方法等作了解释和说明。最终,朱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得到了检察机关的采纳。

 

“‘诉前交流’给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见面交流的机会,让辩护人能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也能及时向承办检察官反馈意见,比起单纯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更方便,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的尊重和执业权利的保障。”朱荣平这样评价。

 

沟通互动多了,法庭上“突袭”少了!

 

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在各自职责内,平等地行使权利,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规定》试行以来,市检察院已与辩护律师开展诉前交流13次,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采纳或部分采纳辩护律师意见8次,其中,1起案件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处理,真正将听取辩护人意见由“单向听取”转变为“双向沟通”。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交流越多,我们的心贴得越近,实际上检察官和律师也是一个共同体,都是为了案件公正处理,双方不是‘冤家’,而是‘亲家’。诉前交流是一个很好的平台,案件承办人与辩护人开展交流,能够更好地把握诉争焦点,客观公正的审查认定事实和证据,对辩护律师而言,通过交流及时了解诉讼进展,表达观点和诉求,当然也更希望自己的辩护意见被重视、被采纳。”靖江市政协委员、泰州市律师协会靖江分会会长杨泽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