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基层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严守生态屏障
淮安行政公益诉讼案发现千万追缴线索
“感谢检察机关监督,我们会吸取这次的深刻教训,严把渣土处置审批和规费征收工作,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堵住规费征收漏洞。”近日,江苏省淮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对跟踪走访的检察官说,事情起源于淮安开发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10月,淮安开发区检察院依职权受理了一起反映淮安市城管局未依规收缴淮安市生态文旅区中南世纪城一期项目建筑垃圾处置费。经调查,淮安市生态文旅区自成立以来,除了某栋大厦缴纳2万元建筑垃圾处置费以外,辖区内其他新建项目均未依法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其中商业项目14个,涉及国有资产损失上千万,已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办好该案,淮安开发区检察院成立专门办案团队,由两名员额检察组成办案组,对该线索开展调查核实。调查之初,办案组成员遇到了一些困难,检察官办案组立即调整调查措施和方向,调取该局2011年以来已经履行职责的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办案组查清了国有资产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的事实。同时依托“两法衔接”平台,畅通执法线索双向移送,运用好检察建议备案审查与跟踪落实机制。
随后,淮安开发区检察院履行了诉前程序,向淮安市城市管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并组织召开了诉前圆桌会议,邀请当地政府、淮安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淮安国土局、淮安市城市管理局等多方代表,划定初步的追缴氛围,商定追缴方案。整个过程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推进顺利,效果良好。淮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现场表态,将采取措施对未及时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单位全部依法予以追收。
“正是诉前圆桌会的召开,让城市管理局认识到了企业不认真履行收缴责任、侵害公益所面临的严重后果,后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办案组成员马雪峰说。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近日,淮安市城市管理局追缴中南世纪城一期项目建筑垃圾处置费176万余元,并对2011年以来生态文旅区域内已建项目开展排查梳理,排查出商业项目14个,政府公益项目50个,已向相关建设单位送达了《淮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催缴通知书》,对未及时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大部分单位依法予以追收。截至目前,渣土处置审批和规费征收工作已走上正轨。(单向阳 许一欣)
宿迁人大代表现场“力挺”生态检察监督
“这次现场庭审对周边群众具有一定的震慑性,有助于加强洪泽湖周边群众提高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市人大代表张海英这样说。
7月25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工委主任戴峰一行在泗洪县龙集镇政府现场观摩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庭审理活动,泗洪县公安局、环保局、水产局、法制办等部门工作人员和该镇14个行政村近100名干部群众及媒体代表到场旁听。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依法举证,并详细阐述了在禁渔期用电击等非法方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渔业资源、水底生态及人身安全的严重危害,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对其当庭判处刑罚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旁听群众深受教育,庭审活动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效果。
随后,泗洪县检察院和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在龙集镇尚咀村外湖面上联合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在放流活动启动仪式上,省洪泽湖渔管委办公室调研员张胜宇和泗洪县院副检察长吴善安向人大代表们分别介绍了渔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此次放流净水型鱼苗3万斤,购苗款主要来自违法行为人缴纳的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自今年5月份,泗洪县检察院在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设立洪泽湖生态保护检察室以来,双方相互交流、密切配合,在依法追索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等依法履职、规范执法方面逐步增强合力。
下午,生态环境检察监督工作座谈会在泗洪县检察院召开。会上,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善安首先汇报了该院近年来生态环境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与会市人大代表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给予了点评。
“这次生态检察监督活动只是我市四个专项监督系列活动的开始,下一步,我们将在宿迁市其他县区继续开展相关工作,将检察监督落到实处,为群众谋取更多法治福利。”宿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卫东介绍。(孙晰 彭智)
泉山启动公益诉讼案专项办理
近日,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经检委会上,检委会委员讨论后一致同意,决定在民事行政检察科挂牌成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室。
据悉,该工作室成立后,将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一条龙式集中办理所有涉及公益线索的批捕、起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成立工作室有着迫切的工作现实需要。”分管副检察长张春玉介绍,在该院前期办理的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分别由不同科室和人员负责,导致工作存在办案时间难协同、工作内容交叉重复、取证重点不一致等问题。工作室成立后,全程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能够有效整合办案资源,减少信息流转障碍,从而解决上述问题。
“成立工作室不仅是创新,更是我们对司法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倒逼之下所做出的积极回应。”艾新平检察长指出,基层院必须牢牢把握住问题导向的牛鼻子来不断勇敢探索,才能推动检察工作不断转型升级。
目前,该工作室已经接手提前介入侦查机关正在办理的两起重大食品、药品领域案件。(张敬礼)
海州“一个中心三项机制”助力公益诉讼
2015年以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将其列为一把手工程,并将收集案件线索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突破口,提升线索收集能力。今年积极打造“一个中心三项机制”的线索收集方案,全方面多渠道收集公益诉讼线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建立公益诉讼信息中心,打通线索收集的信息渠道。2017年海州检察院创新推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创新项目,在自主研发管理软件的基础上,把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的数据接入平台管理。截至目前,共有34个行政执法单位登陆平台录入信息,收到网上及书面报备行政执法依据1000余条,其中行政处罚134条,行政许可202条,移送案件线索13条,接收案件线索13条。今年以来,该院还结合外地经验,在对各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研判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现有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的科技投入,重点针对环保、药监、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领域,链接市场食药品监管、环保的263热线,政府的12345热线、检察12309热线等,建立公益诉讼信息中心。该信息中心目前有8台电脑,每台电脑对接一个线索收集端口,使各家端口移送信息可视化,形成既独立不干扰又便于整合的信息整体。中心上线一个月以来,收集线索50余条,推动该院发出检察建议10件。6月29日,海州区人大组织20余名人大代表参观该院公益诉讼信息中心,给予了高度评价。
建立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助推线索收集的横向联通。出台《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建立健全部门内部横向联系机制。该意见对公益诉讼的概念、范围、线索移送、协作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诉讼监督、控告申诉、司法救助等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要及时梳理并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做到内部线索移送无缝衔接、快速流转,配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形成以民行部门为主导,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作配合的公益诉讼格局。今年以来,海州检察院民行部门收到其他部门移送的公益诉讼线索12件,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发送诉前检察建议5件,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1件。
建立外部机关对接机制,形成线索收集的外部合力。与区纪委、监察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监察职能、行政公益诉讼职能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即监察委在查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户县移送。建立日常联络工作机制,由双方联络员负责案件线索的登记、管理、移送和反馈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建立共同督办工作机制,对移送的案件线索,双方及时就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反馈,对疑难复杂案件可协作会商,强化自身监督工作。通过案件线索移送反馈、联合监督检查、信息资源共享等多种方式,形成公益诉讼线索搜集合力。
建立联络触角延伸机制,打造线索收集的前沿阵地。充分发挥其三个派驻基层检察室深入基层一线的优势,集中检力摸清本辖区内所有山川、河流、农田、水利、畜牧业养殖及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自然概况,收集本辖区内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将检察触角延伸到乡、镇、村,对可能成案的线索高度重视,及时上报。近期拟在派驻检察室建立公益诉讼联络员制度,聘请公益诉讼联络员,形成以派驻检察室为抓手,建立覆盖辖区的“检察院——检察室——联络员”架构网络,全方位收集案源线索,真正使派驻检察室成为收集公益诉讼线索的“前沿阵地”,提升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率,为检察机关宣传公益诉讼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今年以来,海州检察院已收到派驻检察室移送线索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件。(潘竹梅 张旭)
铜山公益诉讼两起滥伐林木案宣判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提起的两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2017年11月和12月,被告人娄某、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铜山区某镇两村内采伐杨树71棵、87棵。经徐州市铜山区林业技术鉴定站鉴定,被告人娄某、刘某某采伐的杨树立木蓄积分别为29.9759立方米和35.9379立方米,均属于政府规划内保护林地,其中刘某某采伐的林地属地方重点公益林地。
铜山区检察院立案后委托3位林业工程专家及铜山区林业局分别出具了生态损害修复意见及修复方案,经徐州市检察院批准,通过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娄某、刘某某分别承担生态环境破坏修复费用。经过庭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判决娄某、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栽种费代管单位徐州市铜山区财政局账户缴纳生态环境破坏修复费用人民币7455元、9135元。2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