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意见 明确司法责任追责情形

28.09.2015  18:47

  央广网北京9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8日)上午10点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界定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明确了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究程序等主要问题。

  《意见》要求检察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主任王光辉表示,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

  《意见》对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进行界定,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并详细列举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11种情形,包括,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等;《意见》还列举了“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等8种重大过失的情形。

  王光辉说,《若干意见》强调,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意见》还规定,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原标题:最高检出台意见明确司法责任追责情形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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