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不是卖假货“安乐窝” 常熟一女子被判缓刑3年罚金13.5万

21.03.2015  14:03
 

  试图通过朋友圈售卖“山寨货”获利的个人或商家该注意了。昨天,常熟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常熟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名牌假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

  通讯员陆金保徐宇红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於苏云

  因在线上线下销售假冒奢侈品,童装店被举报

  去年3月11号,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常熟东门大街一家童装店内当场查获假冒“CHANEL”皮包8个、耳钉15只、戒指4只、胸针2只、项链6条;假冒“LV”皮包3个等物品。

  去年3月19日,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又接到匿名举报,称这家童装店的老板孙某在微信朋友圈中销售假冒香奈儿、LV等奢侈品皮具及饰品。随后,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并传唤孙某进行问询。孙某承认了从2012年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假冒的香奈尔、路易威登、普拉达等奢侈品牌皮包、鞋、皮带、眼镜等“奢侈品”300余件,销售金额26万余元的事实。

  今年2月2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束,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风险低、无成本,她选择了“朋友圈”售假

  那么,到底什么原因让孕中的孙某走上了这条犯罪道路的呢?今年28岁的孙某中专毕业,为了创业赚钱,在2012年10月孙某经其前夫王某介绍,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奢侈品牌的皮包等商品。

  一开始,这些货品都由前夫王某提供,但随着生意逐渐有了“起色”,孙某已不满足于做前夫的下家。于是在2013年1月,由王某带领并介绍下,孙某在广州某皮具城结识了几个上家,并互留了微信号。至此,孙某也正式走上了代购山寨奢侈品的道路。

  “我主要是通过微信朋友圈把假冒奢侈品牌的皮包等销售给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在法庭上,孙某(化名)如是说。跟上家取得直接联系后,孙某通过微信就能收到这几个上家发布的所谓“1:1”的假冒奢侈品信息。只需要简单的复制、粘贴“两部曲”,孙某便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这些假冒奢侈品的销售信息,吸引圈内朋友购买。

  一般的,孙某会按照每件高于成本价两三百元的价格出售,一件所谓“1:1”的假冒奢侈品的价格也就几百元。如有买家购买,买家就会将钱打给孙某进行预订。孙某收到钱后,先扣除自己所赚部分,再按照卖家所报成本价给上家打钱。上家收到钱后发货,孙某拿到货后再通知买家到约定地点取货。至此,一桩生意也就完成了,钱也到手了。

  买家知假买假图便宜,卖家知假卖假被判刑

  毛女士(化名)曾在孙某的童装店买过东西,所以双方便互加了微信。加了微信后,毛女士经常看到孙某在朋友圈发的奢侈品广告,“上面介绍商品是1:1,原版什么的”。毛女士先后花费1600元从孙某处买了一个女士手袋和一双男鞋,“包和鞋都是她送货过来的,我两次给的都是现金”。当问及是否知道孙某卖的是假冒奢侈品时,毛女士坦白说:“肯定是假的,正品都要几万元。我只是觉得包和鞋子的做工还可以,款式挺漂亮的,最重要便宜才买的。

  “开始也没想这么多,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法律后果。”其实,区区几百块或上千块就能买到国际大牌奢侈品,无论是孙某这样的卖家,还是她的买家都心知肚明是假货。但看着身边或微信朋友圈里不少人都在做类似的生意,因此也就根本没有考虑过这样的行为有多严重。

  最终,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和《两高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

  法官分析

  朋友圈私密性给卖假者“安全感

  庭审后,常熟市法院知识产权庭陆金保法官在接受采访时分析:“微信的私密性给了买卖双方安全感。”微信的朋友圈私密性很强,从卖家在相册上推销商品到有买家主动联系,直到一笔笔生意成交,整个过程都会有一种不用怕别人知道买的是假货的安全感,这就很符合假冒奢侈品牌服饰买家的心理状况,也更加成就了售假者生意上的“成就感”。另外,微信圈基本上是熟人圈子,出于信任,“圈中人”也会帮助推销,从而造成微信售假“红火”。但是,朋友圈不是犯罪分子肆意妄为的安乐窝,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触犯了刑律,也总是要付出代价的。

  此外,陆金保法官还表示,近年来,假冒奢侈品的身影在人们的视线中频频出现。打开微信、QQ等网络通讯平台,常常会发现大量假冒奢侈品的图片和销售信息。这种隐蔽的销售方式使得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对此类犯罪的打击非常困难。而买家往往在大牌奢侈品低价格的诱惑和虚荣心的作祟下,给了这些不法商家生存的空间。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