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项改革3月实施 放宽大中专院校生户口迁移条件

29.02.2016  10:38

  □通讯员 苏宫新 金陵晚报记者 徐宁

  从3月1日起,江苏公安机关服务群众的8项改革措施(本报曾详细报道过)中有4项正式实施,这4项措施中涉及户口迁移和交通管理。据了解,另有两项也将于今年5月1日和7月1日实施。

  那么,3月1日起实施的4项改革措施,涉及到的市民该如何去办理呢?为此,江苏省公安厅发布了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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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宽户口登记迁移政策

   A

   简化华侨恢复户口 登记手续

  【措施】已注销户口的江苏籍华侨回到江苏工作、生活的,可由本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向原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在现住地直接恢复户口。

  【办理方法】华侨申请恢复户口的,可向原籍户口所在地、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符合投靠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恢复户口书面申请;

  2、本人有效护照;

  3、驻外使领馆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认证、公证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

  4、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能证明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户籍档案资料;

  5、申请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恢复户口的,还需分别提交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B

   放宽亲属投靠户口迁 移范围

  【措施】在保留原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情形的基础上,放宽了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范围,增加了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家属和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的投靠情形。

  【办理方法】居民办理投靠迁移的,可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投靠迁移书面申请;

  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籍档案资料、亲子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书面申明;

  5、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6、属于父母双亡、军人家属投靠情形的,还需要分别提交死亡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还须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落户条件。

   C

   放宽大学生户口迁移条件

  【措施】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也可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的,按市外迁入政策办理。

  【办理方法】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凭录取通知书,可向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申请将户口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的,可向学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迁移户口书面申请;2、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书。拟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的,按市外迁入政策办理; 拟迁入地与原籍地在同一省辖市,地址发生变化的,按市内迁入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