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将法律文书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

26.07.2017  09:22

   检察机关应将法律文书说理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重要性被提上新的高度。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此次《意见》较2011年的《意见(试行)》作了哪些重要修改?制定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应坚持哪些原则?又有哪些具体要求和完善措施?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记者: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2011年,最高检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2017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对法律文书说理提出了新要求。2012年以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先后发布施行,检察法律文书有了较大增加。最高检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出台了《意见》。

  记者:请介绍一下此次《意见》较2011年的《意见(试行)》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负责人:《意见》明确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点,规范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程序,提出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质量要求,强化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责任落实,增强了整个文件的操作性和指导性。主要修改有:

  一是进一步归纳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二是明确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三是对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点作出更具操作性规定。四是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主体作出规定。明确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是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主体,其他检察人员可以协助检察官进行说理。并且明确了特定情况下,办案检察官配合案管部门或者控申检察部门进行说理的责任。五是就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时机作出规定。明确提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贯穿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全过程的要求,并对送达文书时主动说理、针对异议随时说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六是明确法律文书说理方式包括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七是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提出了阐明事实、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繁简适当、语言规范等要求。八是对如何完善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制度作出规定。

  记者:制定《意见》坚持了哪些原则?

  负责人:我们在制定《意见》时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充分考虑新形势、新要求,体现新精神。《意见》修订中,我们充分考虑中央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提出的新要求,针对当前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找准破解问题的途径和办法,通过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二是坚持立足检察工作实践,加强文件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修订中,我们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点范围和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注重凸显文件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三是注重与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衔接,充分发挥检察官的积极性。

  记者:依据《意见》规定,需要对所有法律文书都开展说理吗?

  负责人:《意见》对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范围作出了两个层次的规定。对于涉及公民、组织重要权利处置或者重要诉讼进程,可能引发质疑、异议或者舆论炒作的各类检察法律文书,应当有重点地针对文书相关内容进行说理。另外,《意见》对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侦查监督工作、公诉工作、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等应当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点环节进行了梳理,予以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记者:依据《意见》规定,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时机应如何把握?

  负责人:依据《意见》规定,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时机可以分为四个方面来理解把握:一是说理应当自觉地贯穿其司法办案全过程。二是办案重要节点应当主动说理。对于涉及案件终局处理或者办案重要节点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在文书中说理或者在送达文书时主动进行说理。三是对当事人等质疑的及时回应。当事人等对已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记载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质疑或者异议的,应当随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四是对于可能引起上访、缠访的应当及时回应。

  记者:《意见》对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负责人:《意见》对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说理要清晰阐明事实。二是要准确释明法理。检察机关要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对检察院所作决定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予以列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三是要生动讲明情理。说理要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四是要繁简适当。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或者相关机关可能产生异议的案件,应当做好充分的说理准备;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和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化说理的方式、内容。五是对说理语言要求作出概括性规定。应当做到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

  记者:依据《意见》规定,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方式是什么?

  负责人:依据《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说理,在说理方式上,应以书面说理为主,口头说理是书面说理的补充。对于不宜书面说理的,或者在办案中遇到紧急情况的,或者说理对象认可同意的,可以进行口头说理。

  同时,《意见》还对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作出规定。《意见》提出,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设置专门的宣告场所,由检察官召集当事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等到场,当面宣告决定内容,送达法律文书并进行释法说理。

  记者:《意见》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制度提出了哪些完善措施?

  负责人:《意见》规定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质量评析通报制度,强调各级检察院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听取说理对象及社会各界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评价意见。同时提出,要建立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责任制。可以说,《意见》从正向工作要求和反向纪律责任的角度,对如何完善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制度,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质量的评价提出了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