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亲历的司改│江苏入额检察官们眼中的司法改革变化

07.08.2017  09:21

李响:让每一个案件都彰显出司法关怀

  2016年末,江苏省阜宁县境内连续发生三起持刀拦截妇女实施抢劫、强奸行为的案件,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此案。公安侦查终结后,于今年3月22日由我审查起诉这一起重大案件。之前长期从事反贪侦查,这是我从检26年来承办的第一件公诉案件,不禁有些忐忑。

  接到卷宗时,发现这起重大刑事案件仅薄薄的几十页纸,供证一致,并有视听资料佐证,可以断定是这个人作案。认真阅卷后,感到案情虽然不复杂,但该案当中的一些疑点尚未排除。我草拟了详细的讯问提纲和案件当中疑点,前去看守所提审被告人。眼前的被告人和印象中的抢劫、强奸罪犯明显不同,身材相对瘦弱,神情有些木讷,语言表达迟滞,虽然对自己的犯罪供认不讳,但对具体情节不能完整叙述,甚至连自己生日都说不清。

  我用整整半天时间把此案此人的情况了解清楚,被告人曹某是一个4岁时母亲去世,从未上过学,连自己名字都不会写的文盲,从18岁起先后犯盗窃、强奸、抢劫等罪4次被判刑,在监狱度过了18年。目前出狱才4 年,孤身一人,经济拮据,没有聘请律师。虽然被告人不符合必须指定辩护的条件,但对照该人的实际状况,我感到没有律师的帮助,他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提审后,我立即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进行法律援助。随后,为了确保该案经得起检验,我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观故意、作案工具的去向以及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要求侦查人员补充侦查。

  经过补充侦查后,案件的卷宗材料变得厚实了许多,证据更加充分,排除了他人作案以及非法取证的可能,但在是否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上仍存在疑问。侦查人员认为被告人先后多次犯罪,均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判刑,其异常表现只是脱离社会时间过长造成的,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于是补充了几个邻居的证言。对补充侦查的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后,更增加了我的疑虑,相关证人虽然在被询问时都说被告人没有精神病,但又都说其小时候得过脑炎、“头脑不行”,现有证据不能准确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我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再次建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曹某做了精神病鉴定。一个月后,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被告人曹某属于边缘智力,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件当中最后一个疑问才彻底解除了。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曹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与以往所办的职务犯罪不同,该案被告人曹某虽然犯了严重罪行,但又属于智力低下、无人关注的弱势群体。我在办案中始终贯彻平等原则,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其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这起案件也引发我的深思,如何扩展我们的司法温度,避免这些人员再犯罪?这是我们每个司法人需要关注和推进的。同时司改后的亲历办案,也让我认识到,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下,全面客观搜集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惩防并重的重要性。今后,我将抽出时间多办案,并充分发挥领导办案示范效应,促进检察办案规范化、检察队伍专业化,打好司法改革攻坚战,全力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

  (作者系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苏法制报)

施佳炜:检察事业的内涵不只办案!

传播法治好声音,弘扬法治正能量

  2013年,我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进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这四年里,我经历了公诉科、政治处、办公室的工作岗位,也完成了书记员到助理检察员的转变。去年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我根据组织安排从事办公室综合文字岗。

  其实,一开始,我的内心是拒绝的。我体验过办案,公诉人严格细致地研判证据、精确深入地释法说理、义正言辞地指控犯罪,我认为这就是梦想中实现正义的方式。而成为司法行政人员,热爱的检察业务将无法重拾,通过司法办案实现公平惩恶扬善的机会就失去了,随之产生了心理落差和思想波澜。

  有一次同事聊天中无意说起,以前有个老奶奶来到检察院,要检查身体;还有一次组织未成年人参观,提问公安是干什么的?回答抓坏人的,法院呢?审判的,那检察院呢?小朋友们支支吾吾没答上来。这些虽听过一笑了之,但也不禁让人深思,群众对检察机关到底了解多少?而这,和我的岗位职责紧密相关,领导的每一项活动、每一次讲话、每一份材料,都是宣传检察机关和检察职能的有力途径,我需要通过对法律政策、检察职能、检察成果的正确解读,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我才发现,办案办的是个案,个案的公平正义当然重要,但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治思维的觉醒,才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关键,而这不仅仅是执法办案就能达成的。

工作时的施佳炜,静如处子

  我的岗位主要负责文稿撰写和信息编写,要求了解最新的检察政策、讲话精神、时事动态,需要对顶层设计和检察工作有更全局的把握。我认为的改革,是为了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在实现改革初衷的过程中,会有起伏波动,有不理解不认同,但这是改革必经的过程。我的任务,是尽可能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做出态势分析和研判,为领导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有力参考,也让社会和群众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了解、支持和拥护。

生活中的施佳炜:动如脱兔,但每一步都走得很踏实

  说实话,办公室的工作,不像业务部门令人心潮澎湃、激情燃烧,更多时候默默无闻、毫不起眼,却承担着“纽带、中枢、助手、手足”等关键职责。司改全面推开后,办公室的工作内容并没有减少、工作职责也更加重了,作为办公室的一员,我深知,检察事业的内涵不只办案,我当下做的,是检察事业需要的,是司法改革需要的,也是人民群众需要的。

(生活照)

秦朝勇:应当行使而不行使,就是失职”

  秦朝勇,1980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通过公开选调进入江苏省南通崇川区检察院,2012年任检察员,在公诉、侦查监督、研究室等多个部门工作。2016年9月成为该院首批员额检察官之一。

  从检十一年,作为1980年生的“猴子”,其实我早已不再年轻。曾经,多么希望早日去掉“检察员”前面的“助理”二字;而今,当年的助理检察员早已成为过去,“检察员”也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成为“员额检察官”,从此被法律和规定赋予前所未有的检察职权。在我看来,真正的成长并不在于权力更大,而是肩负的责任更重了。

   为回到办案一线积极“储备

  去年9月,我光荣成为了一名员额检察官,和其他三十多位同事一起在国旗下宣誓,那个场景我终身难忘。然而,生活中总有“意外”,就在我准备“撸起袖子”准备全身心投入司法办案中去的时候,最高检政治部的一纸调令把我从南通拉到了千里之外的北京,我由此开始了长达半年的借调生活。

  在最高检,我主要从事教育培训相关的综合文字工作。然而,我不断提醒自己,迟早要回到办案一线的,这半年的时间决不能放松对检察主业的学习。所以,在北京那段时间,即使再忙再累,我始终保持对法律法规动态的关注,及时学习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以防在知识储备上明显掉队。

  7月10日,我结束借调回到南通,我对即将到来的工作模式既充满期待,又有点焦虑,我能胜任全面升级提档的司法办案重任吗?结果,第二天,我就分到了第一个案子,是一起涉及三人的敲诈勒索案。接下来,我连续三个晚上都没能睡好,就连午休也开始打起了呼噜。其实,这个案件并不难,毕竟,我曾经在公诉、侦监岗位上工作过六年多。给我压力的并非案件,而是新的办案模式和责任机制。然而,给我适应调整的时间很少,因为周围的同事们都已经熟悉了各自的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岗位,我对自己说:我已经掉队一段距离,唯有奋起直追!

   助理直呼“你看的太仔细了

  随着今年4月统一系统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新的办案模式开始实行,首当其冲就是分案机制的变化。拿我来说,案件直接分到我手上,由我来决定案件是否由检察官助理协办。

  表面上看,检察官助理的名字照常出现在审查报告、起诉书等文书中。但实质不一样了,因为在新的司法责任制框架内,只有员额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所以,对于助理协办的案件,检察官必须认真把关。哪怕助理协办的案件再简单,也要进行细致的审核。

  记得由检察官助理协助我办理的第一个案件是个案值不大的盗窃案。我仔细阅读了助理制作的审查报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复核;在对处理意见进行确认时,我结合该案犯罪数额,对照量刑指导意见重新计算了一遍可能判处的刑期;在对其文书进行修改时,我按照公文和相关模板的一般要求,对标点、表述、格式等细节方面的问题也逐一指出。助理看后,直呼“你看得好仔细啊!

  其实,生活中的我做事也很细致。但是,作为一名员额检察官来说,光细致还不够,必须将细致融入到责任中,不放过司法办案过程中的任何瑕疵和疏漏,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我主动提出纠正违法

  今年5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印发了新修订的《江苏省设区市及基层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等一系列司改文件。在我看来,清单所列部分职权,特别是诉讼监督方面的职权,既是“可以行使”,又是“应当行使”。作为一名员额检察官,应当行使而不行使,就是失职。

  上周审结的顾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是我以员额检察官的新角色办理的第一案。没有想到的是,从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中,我还发现了侦查活动违法的线索:侦查人员传唤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均超过12小时,且已接近24小时。但该案不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形,因此,侦查人员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慎重起见,我请教了多名同事。有的认为应当发纠违通知书,有的认为发反馈意见函就行了。最终,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发纠违通知书。其实,于公于私,无论是分管领导,还是承办检察官,纠违是要承担一定压力的。我记得,发完纠违通知书后,我本想联系承办民警进行解释说明。后来细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应当监督却不监督,检察监督权岂不成为摆设?再者,对承办民警来说,也许这次纠违影响了他一时的业绩考核,但更重要的是,他可以从中吸取教训,积累经验,今后执法更加规范,岂不更好?

  道理想通了,我的心坦然很多。

  应该说,我作为员额检察官,刚刚重回办案一线,还算一个新手,我将以一个新手的谦虚心态,始终牢记司法责任,坚持学习,稳扎稳打,不断积累,力争早日向“熟手”转变。同时,毕竟有过六年半的业务工作经历和四年半的综合工作经历,我又可以说是过来人,我将以过来人的沉稳姿态,迎接未来的挑战,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取得更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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