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将担刑责

30.10.2015  18:18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出提醒,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情形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 校车严重超员,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介绍,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醒:《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既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同时为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刑九”除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伪造变造买卖盗用驾驶证最高判7年 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为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刑九”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依法严惩和震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还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这些违法犯罪的处罚将变重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