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检察官:解析司机涉毒“三误区”

26.06.2016  22:38

  今年6月26日是第29个国际禁毒日。毒品离我们很远,但也离我们很近。江阴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李申在办案中发现,一些司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思想上存在误区,糊里糊涂就触犯了法律,涉嫌涉毒犯罪。

  哪些不当行为会让人掉进毒网?让我们看一看检察官眼中的涉毒误区有哪些,以作警示。

  误区一:帮忙送点——可能涉及运输毒品罪

  罪状:“帮我送点东西(餐巾纸包着的用小封装袋装的白色晶体)到某KTV门口,到了会有人拿的!”(明知是毒品而帮忙运送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陈某是出租车司机,庞某是毒贩。因庞某经常坐陈某的出租车,两人慢慢熟识,后庞某多次让陈某帮其将毒品送给购毒人员。陈某为多赚一点车费,明知庞某让其送的东西是冰毒依然帮其运送给购毒人员。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院的指控,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提醒:司机明知别人让你运输的东西是毒品(这种明知不管是对方明确告知的,还是通过自己的常识、社会经验能够推定得知的)而仍予以运输的,不管是否获利,均可构成运输毒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

  误区二:帮忙买点——可能涉及贩卖毒品罪

  罪状:“我有事,你去市里帮我买点东西,我多给你点车费。”(为牟利,帮人代购毒品是犯罪)

  案例:王某是黑车司机,徐某是一个“瘾君子”,徐某经常坐王某的黑车到市里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来,徐某因在赌场里赌博没有时间买毒品,就让王某单独帮他买海洛因。除正常车费外,王某为了每次多赚200元钱,多次帮徐某去购买海洛因。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有期徒刑3年至7年之间量刑,后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提醒:有些人可能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觉得只要自己不吸毒,不贩毒,帮人跑跑腿、买点“东西”多赚点车费、拿点好处,就不会有什么大的事情。但是,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是十分严厉的,以牟利为目的,帮他人代购毒品也是犯罪行为,千万不能为小利而铸成大错。

  误区三:车上吸点——可能涉及容留他人吸毒罪

  罪状:“现在开房太危险,我们去你车里‘吹泡泡’吧。”(让别人在自己车里吸毒要负刑事责任)

  案例:张某和赵某是朋友,赵某先沾上了冰毒,后来张某也慢慢开始吸食冰毒,两人曾多次在一起吸食冰毒,也都因为吸毒被处罚过。因怕家人发现不敢在家里吸食,又因有案底也不敢到宾馆开房吸毒,赵某就提出到张某的车内吸毒,张某表示同意。之后,两人一想吸毒就到张某的车上,开到偏僻的地方吸毒,或轮流一人驾车一人吸毒。经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提供场所(汽车)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法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提醒:自己吸毒违法,容留他人吸毒亦可构成犯罪。容留他人吸毒不仅是指在房屋内,也可以在交通工具内。

  据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李申介绍,除了以上三种认识误区外,司机涉毒还可能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司机朋友们,毒品危害大,一定要远离毒品,不仅自己不沾毒品,也不要为小利做与毒品有关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