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天下无毒 无锡检察一年来受理批捕毒品案1014件1107人
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由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并与会代表一致同意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同时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解决毒品问题。2016年禁毒日的主题是:“无毒青春,健康生活”。
2015年以来,无锡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批准逮捕毒品案件1014件1107人,批准逮捕817件892人,不批准逮捕205 件223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毒品案件1646件1804人,提起公诉1470件1577人。
犯罪特点
毒品犯罪嫌疑人越来越狡诈、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
为了防止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大量毒品,贩毒人员通常在秘密的状态下交付毒品给下线,并且习惯于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几乎没有犯罪现场和痕迹遗留可供勘查,因此贩毒案件在取证方面存在取证过程比较复杂、难以获得直接证据等特点。
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多有辩解且供述不稳定。
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的行为人,一般会承认其被抓获当次的贩毒行为,而对其以前的贩毒行为,即使有大量证人指认,其也一般不认;不是在交易时被抓获,但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的,一般不承认贩卖而辩解携带的毒品是用来自己吸食的;除此二种情形被抓获的,要其承认贩毒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而且,行为人即使承认其贩毒行为,通常也都隐瞒毒品的真正来源,辩称毒品是向不认识的人购买的,使得毒品案件难以继续深挖根底。另外,多数贩毒人员由于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口供很难固定,且为开脱罪责时常避重就轻甚至翻供。
“以贩养吸”是贩卖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且逐渐扩展到其他毒品犯罪案件。
许多贩毒人员一般本身就是“瘾君子”,他们因吸食毒品花费巨资,家业都因吸毒而耗空,而平时又无正当职业,没有正当收入,因此唯有在吸食毒品过程中通过贩卖部分毒品获取利润,方可保证继续吸食毒品的经济来源。由于吸毒者直接从事贩毒活动,扩大了贩毒队伍和渠道,使贩毒活动更加猖獗,另外,吸毒人员为了扩大“市场”,赚取更多的毒资,便会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将从未沾染毒品的人和已戒毒成功的人员拉下水,壮大吸毒人员队伍。
抗拒抓捕的暴力性越演越烈,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加大。在过去一年的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了暴力抗拒抓捕的毒贩,除最初的赤手空拳的抗拒抓捕,到飞车抗拒,到现在的持枪抗拒抓捕,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增大。
主要做法
依法严惩涉毒犯罪分子,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威慑。
严格按照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从严把握该类案件的自首、坦白及立功情节的认定;对毒品犯罪中的累犯、再犯、涉毒数量较大、贩毒制毒的首要分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等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坚决遏止毒品的泛滥;对于涉毒初犯、偶犯、青少年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均依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予以从轻处罚。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涉毒高危人群的管理和帮教。
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全市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积极加强涉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回访和帮教,加快推进对吸毒人员帮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会化工作,将禁毒工作真正落实到社区和其他单位部门,形成全员禁毒的合力。
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抑制毒品犯罪需要全民参与,因此要加强禁毒宣传,使全体国民认清毒品的危害性,提高国民禁毒意识。首先,全市检察机关把学校作为禁毒宣传的重点,加强正面教育,采取多样的生动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他们远离吸毒者,远离染毒高危场所,提高学生的识毒防毒能力。其次,深入到社区等地,发挥司法宣传的导向作用,重点针对社会青年、流动人口、青少年及农村人口宣传法律知识,以案说法,让人们了解毒品的危害,教育人们积极参与到禁毒预防工作,不断扩大禁毒斗争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
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今年5月19日,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评选结果揭晓,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的被告人申旺生、吴韬运输毒品案在20件“全国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中位列第5。
获奖案件“编年史”
1 2013年3月4日晚,原审被告人申旺生、吴韬携带从他人处购得的及朋友赠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275.74克,从广东省东莞市乘车赶往江苏省兴化市,次日在途经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治安查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2 2013年6月20日,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申旺生、吴韬犯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3 2013年12月18日,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改变定性,以申旺生、吴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4 2013年12月27日,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5 2014年1月17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6 2014年1月2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15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7 2015年1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申旺生、吴韬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一年。
评选过程
2015年11月,此次评选活动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高检院公诉厅成立专门评选工作小组和由公诉厅负责同志、专家学者、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人大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围绕抗诉力度、抗诉质量、抗诉效果、抗诉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评选。案件经抗诉,最终获得省高院的改判,该案的成功抗诉在江苏省范围内明确了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把握的原则,起到了类案指导的效果。
案件点评:该案有“三好”
评审委员会认为,此案属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后省高法改判纠正区法院、中级法院错误判决的案件,抗诉期间补充了证据,类案指导效果好。
一是三级检察接力好。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接力抗诉,补充了关键证据,纠正了区、市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将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为运输毒品罪。
二是类案指导效果好。在江苏省范围内明确了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把握的原则,使当地的一批类似案件得到处理,类案指导效果好。
三是办案前瞻把握好。此案办理于2013年,所明确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区分原则被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认可,体现了办案单位的前瞻性和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能力。
检察官体会
毒品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向是刑事打击的重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必须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打击准确有力。根据毒品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吸毒者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如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所运输的毒品系其本人吸食,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补漏罪名,只有在没有证据证实其他较重的毒品犯罪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被告人申旺生、吴韬均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该案一审将运输毒品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有可能放纵犯罪,导致量刑畸轻。本次抗诉的成功,对打击毒品犯罪具有积极意义,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检察官希望大家都能自觉抵制毒品犯罪,愿天下无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