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治污 让环境违法行为不再“任性”

11.06.2015  16:11

  6月4日上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扬中市三茅街道郭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这是镇江中院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审结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告郭某支付了因其环境污染的清理费用4万余元。

  “任性”排污的郭某,2010年至2014年6月在其家中从事电镀锡加工,电镀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向到后院土壤中。经检测,废水中总铜、总铬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底泥中铜离子超过国家标准,根据现场查看,被废水污染的土壤约12吨左右。该监测报告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认可,废水中总铜含量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郭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环境污染罪。在这次公益诉讼案件庭审中,郭某对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积极全额缴清环境污染清理费用。

  该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镇江公益组织提出环境公益诉述的第一案,新《环境保护法》赋予公众环境权利和义务,为保护遭受破坏的环境家园提供一把利剑,让公众可以平等、有序、依法地与污染企业展开对话。借助新《环境保护法》的严格惩治措施,让污染企业为淡薄的环境意识、空白的法律知识、麻木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付出代价。通过诉讼,让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提供强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