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支持起诉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11.06.2015  12:16
 

  扬中一男子在家中从事电镀加工,3年多时间里,排出的废水污染了约12吨土壤,被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起诉。6月4日,在第44个“世界环境日”到来前夕,镇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扬中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据悉,这是扬中市检察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支持起诉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2011年4月至2014年6月,郭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其位于三茅镇的家中从事电镀锡加工,电镀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经下水道排向后院土壤中。经扬中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废水中含总铜、总铬指标均超过国家标准,底泥中铜离子超过国家标准,根据现场查看,由郭某加工点排放的废水污染的土壤约有12吨。此监测报告经省环境保护厅认可,废水中总铜含量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镇江新区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接受扬中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委托,对郭某处非法电镀加工点废水污染土壤约12吨进行填埋的无害化处置报价,费用计42950元。

  2014年12月,扬中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支持镇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协会提起诉讼。2015年4月24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郭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扬中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郭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集中受理环境污染类案件的丹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在本次庭审中,郭某对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积极全额缴清环境污染清理费用。经镇江市中级法院调解,原告、被告自愿达成协议:郭某支付环境污染清理费用42950元,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扬中环保局承诺在合理期限内,以该费用委托专业机构,对郭某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清理并监督,清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结果报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