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检察依法纠正一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案件

08.06.2018  17:50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围绕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及时纠正一起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案件。

  据了解,罪犯韩某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在扬州市看守所服刑,刑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2018年5月2日,罪犯韩某经扬州市传染病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重度”。5月4日,经扬州市看守所提请、扬州市公安局批准,以“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重度”为由决定对罪犯韩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9月4日。

  收到扬州市公安局抄送的对罪犯韩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医疗文书后,遂组成办案组,对该案进行程审查。

  通过审查相关文书、询问病情诊断医生、委托技术部门给予技术协助、询问扬州市看守所监管人员、电话询问韩某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及收治医院等相关工作,检察机关发现,罪犯韩某仅被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重度,并非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不属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遂向该局发出《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建议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重新核查,予以纠正。

  据悉,扬州市公安局经调查核实后,已依法对韩某予以收监执行。(杨轩  杨执)

罪犯看病为由“人间蒸发”4年多 江苏检察追踪监督未执行刑罚案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检查身体时竟然玩起“人间蒸发”,检察院
观点丨泰兴市检察官:室外空调安装员坠亡,谁之责?
自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放宽到从检察院